一面墻引發的鄰里糾紛
近日,慶云縣法院審結了一起因修繕房屋引發的鄰里糾紛案。被告以“占院內空間”為由,阻攔原告進院修繕院墻,兩家因此爭吵不休。
案情
修繕外墻引爭端,鄰里訴至法院
本案中,原被告系鄰居,原告房屋位于被告房屋北側,因原告房屋外墻脫落,于是想進入被告院內施工。原本只是一件小事,雙方卻因為修繕方式起了爭執。
原來,爭議外墻是土坯材質,原告提出想在墻外加裝一層鋼板,然后再抹泥漿。對這種修繕方式,被告堅決反對,認為這樣比原來的墻面厚出十幾厘米,占了自家院內空間。就這樣,被告阻止原告進入自家院內施工,原告無奈將其告上法庭。
現場
鄰居應為修繕提供便利,但細節需雙方協商
考慮到雙方是鄰居,低頭不見抬頭見,承辦法官多次組織調解,給雙方當事人講解鄰里關系的重要性,但雙方均不讓步。
庭審中,被告稱對原告修墻沒有意見,但原告加裝鋼板不能超出以前墻面厚度,否則堅決不同意。原告則稱,加裝鋼板后,墻面后期維護方便,對雙方都有益。
最終,慶云縣法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規定,并經雙方協商,判決原告可以對院墻用鋼板進行修繕,但超出墻面厚度不能超過5厘米,被告要對上述修繕提供便利。
(記者李智群整理)
法官解析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規定,不動產相鄰權利人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則,正確處理相鄰關系。不動產權利人因建造、修繕建筑物以及鋪設電線、電纜、水管、暖氣和燃氣管線等必須利用相鄰土地、建筑物的,該土地、建筑物的權利人應當提供必要的便利。
本案中,原告到被告院內進行房屋修繕,雖然會給被告行使不動產物權產生一定的影響,但未超過被告容忍義務的限度,這就是物權法相鄰關系處理基本原則的體現。
俗話說,遠親不如近鄰,人們本就應該遵循和睦、諒解、包容互助的心態和原則來處理鄰里關系,但在當今法治社會,鄰里相處既要注重人情,還要遵守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