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新聞網訊(記者 石秀秀 通訊員 李好斌 王偉)為維護我市疫情防控期間防疫物資及群眾生活必需品市場價格的穩定,3月17日,市發改委、市市場監管局聯合印發《關于德州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哄抬價格違法行為認定有關事項的通知》,明確4種情形構成哄抬價格違法行為。
4種情形包括:相關法律法規以及國家市場監管總局國市監競爭〔2020〕21號文件規定的哄抬價格行為;商品生產或進貨成本未發生明顯變化,超過3月9日前(含當日,下同)最后一次實際交易進銷差價率的;商品進貨成本發生變化,相關商品進銷差價率未與3月9日前保持一致并擴大的;3月9日前未實際銷售,或3月9日前實際交易情況無法查證,以及銷售商品無參照原價,進銷差價率超過35%對外銷售的。
市場監管部門依法依規嚴肅查處哄抬價格的行為,并公開曝光典型案例。市民如發現價格違法行為,可及時撥打12345投訴舉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