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騎行電動自行車玩手機也違法!
德州新聞網訊(德州晚報全媒體記者孫良玉通訊員肖華榮)
3月30日,來自德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隊的消息,《山東省電動自行車管理辦法》經省政府第145次常務會議通過并公布,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辦法》共七章三十六條,包括總則、生產和銷售、登記和通行、停放和充電、保障和監督、法律責任、附則,其中明確駕駛電動自行車玩手機違法,并提出了相應的處罰措施。
《辦法》提出,駕駛電動自行車上道路行駛,若瀏覽電子設備、以手持方式撥打接聽電話、未規范佩戴安全頭盔等,將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給予口頭警告,責令改正,并登記相關信息;再次違反且經責令改正仍拒不改正或者造成危害后果的,處20元罰款。駕駛拼裝、改裝或者變造、偽造整車編碼的電動自行車上道路行駛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20元以上50元以下罰款;駕駛加裝的電動自行車上道路行駛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給予口頭警告,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20元罰款。
電動自行車上道路行駛,應當依法經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登記,取得電動自行車號牌。電動自行車購買之日起30日內,注冊登記前,駕駛人可以憑有效購車發票或者其他合法來歷證明臨時上道路行駛。
《辦法》還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電動自行車駕駛人、乘車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應當堅持處罰與教育相結合。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
此外,《辦法》對電動自行車生產和銷售環節,以及停放和充電方面還提出了明確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