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新聞網訊(記者馬樂)11月16日,我市印發《德州市火災事故調查處理規定》,共10章37條,從火災事故的調查取證、火災原因分析與責任調查等方面,對發生在我市行政區域內的火災事故調查與處理進行了規范。
明確發生一般亡人火災事故,由事故發生地縣級人民政府負責組織調查處理。發生較大火災事故,由市級人民政府負責組織調查處理。發生重大以上火災事故,由事故發生地人民政府配合上級政府調查組做好調查處理工作。
明確了火災事故調查組職責,火災發生之日起3日內,由牽頭火災事故調查的部門向本級人民政府提出關于成立火災事故調查組的請示,經本級人民政府批復同意成立火災事故調查組,并指定火災事故調查組組長主持火災事故調查工作。火災事故調查組應當自事故發生之日起60日內提交火災事故調查報告,向組織調查的人民政府請求批復;特殊情況下,經組織調查的人民政府批準,提交火災事故調查報告的期限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的期限最長不超過6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