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推動構建親清政商關系、助力優化營商環境,積極構建規范、保障、促進政商交往的制度保障體系,厘清政商交往邊界,推動黨政機關和公職人員積極作為、清而有為,根據省紀委監委有關規定,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政商交往“正面清單”和“負面清單”如下。
一、政商交往“正面清單”
黨政機關和公職人員特別是與企業發展密切相關的機關單位及其工作人員要立足崗位職責,光明磊落與企業及其負責人交往,經批準或報備后,可以從事以下行為:
1.為了解企業或者行業發展狀況,及時解決企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立足職責主動上門服務,深入調研掌握企業的反映和訴求,參加企業、行業協會和商會舉辦的座談會、茶話會、年會等公開商務活動。
2.為助推企業經貿交流活動,組織企業、行業協會和商會參加旨在推廣企業產品或服務的洽談會、展銷會、推介會等公開商務活動;應邀參加企業、行業協會和商會舉辦的外出考察調研、申報項目、產品推介等公開商務活動。
3.為扶持企業或者行業發展壯大,組織企業、行業協會和商會參加相關政策宣傳、產業提升、人才培養和推廣應用新技術、新模式等培訓活動;積極推動并參加轄區重要項目簽約、重點項目開工、重點企業上市等活動。
4.強化涉企政策保障,認真落實“免申即享”“應享盡享”,簡化政策兌現審批流程,推動惠企政策全面、精準、及時直達市場主體;制定涉企政策或者做出涉企重大利益決策前,認真聽取有關企業、行業協會和商會的意見,邀請其參加有關調研考察及聽證會、論證會、座談會等活動,可以按照公務接待標準安排工作餐。
5.為企業上門服務或應邀出席有關商務活動的,確有需要可搭乘企業交通工具;因工作誤餐的,可參照員工標準在企業食堂就餐;黨政機關有序組織招商引資、招才引智、技術交流、考察洽談等活動,所需費用按照《德州市“雙招雙引”商務接待和交往管理辦法》報銷。
6.深化“放管服”改革,依法精簡涉企審批事項,簡化優化辦事流程;按照包容審慎監管要求,對新技術、新產業、新業態、新模式梳理完善、依法簡化準入和許可程序,清理廢止歧視性政策規定,實行“非禁即入”,打造“寬進嚴管”的市場環境。
7.優化執法監管環境,落實行政檢查“無事不擾”要求,推行非現場監管機制;持續清理規范涉企收費,減輕企業稅費負擔;查辦涉企案件或需要企業協助調查時,依法慎重采取行政強制措施,穩妥發布涉企案件信息,一般不公開通報曝光,注意維護企業聲譽,最大限度減少對企業正常經營活動的影響。
8.及時解決企業合理關切,在涉企經濟交往活動中重諾守信,認真履行政策承諾和合同約定,嚴厲打擊強攬工程、強迫交易等違法犯罪行為,提升司法救濟效能,保護市場主體和經營者的合法權益,創造安全、穩定、和諧的投資環境。
9.其他黨政機關和公職人員在改進工作作風、優化政務服務、解決企業訴求、規范執法監管等工作中,全面履行職責,積極擔當作為,助力企業發展,主動靠前服務的其他情形。
二、政商交往“負面清單”
黨政機關和公職人員特別是與企業發展密切相關的機關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在與企業及其負責人交往中,要堅守底線、不碰紅線,不得出現以下問題:
1.落實各項惠企政策宣傳不到位、服務不專業、態度不積極,導致相關資金被滯留、收回、挪用、套取、虛報冒領等問題;違規暗箱操作,私設“玻璃門”“彈簧門”“旋轉門”等隱性門檻,政策落實顯失公平。
2.“新官不理舊賬”,對于向市場主體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諾以及依法訂立的各類合同、協議,不得以行政區劃調整、換屆、機構或者職能調整以及相關責任人變更等理由違約毀約,或者違約拖欠市場主體的貨物、工程、服務等賬款。
3.違反包容審慎監管要求,對“四新”經濟準入簡單否決;對各類所有制市場主體在要素獲取、準入經營等方面制定或者實施歧視性政策;違規設定審批許可前置條件,暗示指定、捆綁推銷有關商品和服務,違規變相收費等問題。
4.違反機關作風效能建設相關制度,工作推諉扯皮、拖延時間,讓企業多頭跑、多次跑、重復跑。
5.不落實批管銜接規定,對“應批未批”事項不主動監管,“以管代批”;不落實輕微違法“首違不罰”規定,對企業擅自加碼;違規巧立名目任意執法、越權執法、選擇性執法,濫用自由裁量權,以罰代管、重罰輕管等問題。
6.對打擊破壞投資環境的違法犯罪行為介入慢、調查慢、處理慢,久拖不決造成不良影響;執行涉企行政處罰、司法裁判等工作不作為、慢作為、亂作為問題;以各種借口威脅刁難、打擊報復投訴舉報企業等問題。
7.到有關企業扎堆調研、觀摩考察,頻繁邀請企業負責人參加公務活動,強制或變相強制企業參加評比、達標、表彰、培訓、考核、考試,嚴重增加企業負擔等問題。
8.對企業反映強烈、急需解決的問題視而不見,處置辦理不及時、不徹底;與民營經濟人士交往片面避嫌,對其正當訴求漠視忽視、敷衍塞責。
9.違規索取、收受企業及其負責人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禮品、禮金、消費卡和有價證券、股權、其他金融產品等財物,違規接受企業及其負責人安排的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宴請或者旅游、健身、娛樂等活動。
10.本人或者縱容、默許近親屬和其他特定關系人違反規定與管轄區域或者業務范圍內的企業,發生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經營活動,向企業籌資、借款、借車、借房,攤派、報銷應由單位或個人負擔的費用,以提供中介服務為名收取費用或索取其他好處等問題。
11.以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其他特定關系人名義參股或者持有非上市企業的股份或者證券;違反規定安排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其他特定關系人到企業任高級職務或者掛名領薪。
12.濫用職權或職務影響力違規干預相關部門單位、工作人員或者有關企業的具體經濟活動、經營活動,為企業及其負責人謀取不正當利益,或者玩忽職守損害企業合法權益。
13.在審批監管、資源開發、金融信貸、大宗采購、土地使用權出讓、房地產開發、招標投標、資金撥付、項目驗收等環節,利用職權吃拿卡要、索賄受賄,謀取私利等問題。
14.其他黨政機關和公職人員在與企業交往中,違反中央八項規定及其實施細則精神的行為,違反廉潔從政要求的行為,違反“嚴真細實快”要求損害企業合法利益的行為,以及其他違反黨規黨紀和法律法規的行為。
全市各級黨政機關和公職人員要認真開展對照學習,積極培養敢擔當、善作為的服務意識,增強高效能、助發展的工作能力,守牢公正廉潔的底線紅線,堂堂正正走進企業,干干凈凈接觸企業,全心全意服務企業。各級黨委、政府要履行好主體責任,加強宣傳引導、教育提醒和監督管理,積極營造濃厚氛圍。相關職能部門要結合重要事項報告制度和有關節慶論壇展會活動的相關規定,健全完善公職人員政商交往報批、備案等制度,規范促進政商交往活動。各級紀檢監察機關要持續整治損害營商環境突出問題,從嚴問責服務企業中的形式主義、官僚主義問題,堅決查處政商交往中的享樂主義、奢靡之風問題和腐敗問題,依規依紀依法保護企業和企業家合法權益。要堅持“三個區分開來”,加大容錯糾錯和澄清正名力度,積極倡樹寬容失誤、鼓勵擔當的鮮明導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