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張明昭 通訊員袁越 劉麗萍)5月25日,市人大常委會初次審議《德州市引黃干渠保護條例(草案)》。
黨的十八大以來,習近平總書記多次實地考察黃河,就黃河流域生態保護和高質量發展多次作出重要指示,要求大力推進農業節水,實施全社會節水行動,推動用水方式由粗放向節約集約轉變。
今年2月15日,省委、省政府印發《山東省黃河流域生態保護和高質量發展規劃》,省人大常委會圍繞“黃河戰略”統籌指導沿黃城市開展協同立法。我市是山東沿黃九市之一,也是全國重要的糧食主產區、新型工業城市,引黃供水占全市用水量的57%,引黃供水對德州市國民經濟發展至關重要。市人大按照省人大“小切口”“小快靈”的原則,因地制宜解決實際問題,體現德州特色,自主選擇以引黃工程設施保護為切入點進行立法,并將《德州市引黃干渠保護條例》納入2022年市人大常委會和市政府立法計劃。
今年3月,明確市水利局為法規起草牽頭部門,4月5日完成《條例(草案)》初稿。之后,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市司法局、市水利局有關人員到潘莊等4個灌區現場調研,并向相關部門單位和社會廣泛公開征集意見,組織法律論證和合法性審查。《條例(草案)》經市政府常務會議討論通過后,以市政府議案形式提請市人大常委會審議。
該《條例(草案)》共23條。一是明確了管理主體為潘莊、李家岸、韓劉、豆腐窩4個引黃灌區的干渠工程及其附屬設施。二是明確了管護責任。為保持引黃干渠良性運行,強化日常維護,明確了干渠沿線各級人民政府及水行政主管部門,關于強化法律法規宣傳的責任;明確了水行政主管部門,關于有計劃進行渠道清淤、加強工程設施日常維護、除險加固的職責;明確了干渠管理機構及負有管理職責的相關部門的巡查、協同配合機制。三是確定了管理范圍。根據《山東省灌區管理辦法》及市政府有關規定,以立法形式確定了工程管理范圍和保護范圍,明確了管理范圍和保護范圍內的禁止行為。四是規范了建設行為。針對引黃干渠工程建設,明確實行項目法人負責制,對涉及地方政府資金配套的,規定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及時足額配套的職責。對在工程管理范圍內進行工程建設的項目,規定了審批程序,對工程建設過程中可能產生的影響,規定了補救措施。同時,對渠堤、渠系建筑物上的車輛通行,提出了明確要求。五是明晰了處罰職責。針對在工程管理范圍和保護范圍內的禁止行為,按照職責權限,明確了實施處罰的相關職能部門,以達到各負其責、協同管護的目的。
5月25日,市十九屆人大常委會第四次會議對《德州市引黃干渠保護條例(草案)》進行了第一次審議。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歡迎廣大市民和社會各界提出修改意見,通過信函或電子郵件等方式反饋給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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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德州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新城綜合樓A區427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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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市引黃干渠保護條例(草案)
第一條為了加強引黃灌區干渠的建設、管理和保護,合理配置和高效利用黃河水資源,推動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于德州市潘莊引黃總干渠、德州市李家岸引黃總干渠、齊河縣豆腐窩引黃干渠、齊河縣韓劉引黃干渠等干渠(以下簡稱引黃干渠)及其附屬設施的建設、管理和保護。
附屬設施包括渠堤、截堿溝、水工建筑物、量測水設施、信息化設備及管理站所等。
第三條引黃干渠保護工作堅持權責統一、標本兼治、保護為主的原則。
第四條負有管理職責的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引黃干渠管理工作的領導,統籌解決建設、管理、保護中的重大問題,加大經費投入,保障引黃干渠工程的安全。
引黃干渠沿線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協助水行政主管部門做好引黃干渠建設、管理和保護工作。
第五條同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引黃干渠的統一監督管理,其下設的引黃干渠管理機構分別承擔具體管理工作。
發展改革、公安、財政、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農業農村等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做好引黃干渠建設、管理和保護相關工作。
第六條單位和個人有保護水工程的義務,不得侵占、毀壞堤防、護岸、防汛、水文監測、水文地質監測等工程設施。
單位和個人對危害引黃干渠工程安全或者侵占、毀壞引黃干渠工程設施的行為有權進行制止、控告和檢舉。
第七條引黃干渠工程建設實行項目法人負責制。工程建設涉及地方政府資金配套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及時足額配套到位。
第八條引黃干渠的管理范圍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確定,具體包括:
(一)完成不動產登記的,以登記的土地使用權為準;
(二)未完成不動產登記的,以市人民政府劃定的范圍為準。
第九條引黃干渠管理范圍內,禁止實施下列行為:
(一)擅自新建、改建、擴建各類工程或者圍墾;
(二)放牧、曬糧、嬉水、游泳、野營、燒烤等;
(三)取土、設置攔水漁具、爆破、鉆探、打井、葬墳、堆放物料;
(四)擅自布設臨時機泵、虹吸管等設施非法取水;
(五)電魚、毒魚、炸魚,向水體棄置動物尸體;
(六)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違法排放污染物;
(七)在水體中清洗裝貯過油類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車輛或者容器;
(八)向水體中排放、傾倒工業廢渣、城鎮垃圾或者其他廢棄物;
(九)向水體中排放油類、酸液、堿液或者劇毒廢液;
(十)非法聚集性活動、飆車;
(十一)擅自開啟閘門、機泵,損毀引黃干渠工程及其附屬設施;
(十二)嚴重擾亂引黃干渠管理單位工作秩序;
(十三)其他影響引黃干渠管理的行為。
第十條在引黃干渠管理范圍內進行管道、纜線、交通設施等工程建設的,建設單位應當將建設方案報送行政審批部門,行政審批部門做出許可前,應當征求同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意見。
因建設前款規定的工程設施,占壓、占用引黃干渠管理范圍內的土地、損壞引黃干渠設施造成灌排工程報廢或失去部分功能的,有關建設單位應當在限期內恢復原狀;無法恢復的,應當依法予以賠償。
第十一條禁止貨車、客車、施工機械、轎車、摩托車等機動車輛在渠堤、渠系建筑物上通行;執行防汛搶險、工程管理和維護、應急救援等任務的車輛除外。
第十二條引黃干渠的保護范圍為管理范圍外100米相連地域。
第十三條在引黃干渠保護范圍內,禁止進行打井、鉆探、爆破、挖筑魚塘、采石、取土等危害堤防安全的活動。
第十四條引黃干渠管理范圍和保護范圍劃定后,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設置界樁,并向社會公告。
第十五條引黃干渠沿線各級人民政府及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開展引黃干渠工程設施保護相關法律法規的宣傳,增強公眾對引黃干渠工程設施的保護意識。
第十六條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工程維修與管護,每年有計劃地進行清淤,對渠堤、建筑物、構筑物以及附屬設施進行除險加固、維護維修,保持引黃干渠良性運行。
第十七條引黃干渠管理機構、負有管理職責的相關部門應當建立并落實巡查制度,完善協同配合機制。
第十八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并按照下列規定處罰:
(一)違反本條例第九條第一項規定的,責令排除妨礙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罰款;圍墾既不恢復原狀也不采取其他補救措施的,代為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
(二)違反本條例第九條第二項規定放牧、曬糧的,可以并處警告或者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三)違反本條例第九條第三項規定的,責令排除妨礙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非法取土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設置攔水漁具、爆破、鉆探、打井、葬墳、堆放物料的,限期整改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逾期不整改或者不采取補救措施的,代為整改或者采取補救措施,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對設置攔水漁具的,處一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對爆破、鉆探、打井、葬墳的,處二萬元以下罰款,對堆放物料的,處三萬元以下罰款;
(四)違反本條例第九條第四項規定的,限期采取補救措施,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五)違反本條例第十條第一款規定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補辦審查同意或者審查批準手續;工程設施建設嚴重影響防洪的,責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強行拆除,所需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影響行洪但尚可采取補救措施的,責令限期采取補救措施,可以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六)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規定,責令其糾正違法行為,恢復原狀或者采取補救措施,并可處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十九條違反本條例第九條第五項規定電魚、毒魚、炸魚的,由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沒收漁獲物和違法所得,處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沒收漁具,吊銷捕撈許可證;情節特別嚴重的,可以沒收漁船。
向水體棄置動物尸體的,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組織收集、處理并溯源,屬于未按照規定處理或者隨意棄置病死動物、病害動物產品的,由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并處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條違反本條例第九條第六項至第九項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按照下列規定處罰:
(一)違反本條例第九條第六項規定的,根據違法情形依法進行處罰;
(二)違反本條例第九條第七項、第八項規定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三)違反本條例第九條第九項規定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一條違反本條例第九條第十項至第十二項,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二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其他行為,有關法律、法規已規定法律責任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三條本條例自202X年X月X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