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新聞網訊
近日,記者從市公積金管理中心獲悉,為進一步改進完善我市住房公積金使用政策,決定自7月11日起調整部分住房公積金使用政策。
調整提取政策。《德州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提取管理實施細則》中以提取時點為準,將原“保留近3個月月繳納額,提取到百元”調整為“提取到百元”,取消保留3個月繳納額的限制。
調整貸款測算方法。住房公積金貸款實行與個人繳存基數、賬戶余額、繳存時間掛鉤的制度,取還款能力可貸額度和余額倍數測算的低值,與時間系數相乘確定可貸額。
根據還款能力測算,按申請時個人賬戶繳存基數的50%分別計算可貸額度,以申貸時點繳存滿六個月(180天)基數的平均值為準;根據余額倍數測算,按申請時個人賬戶余額的20倍分別計算;時間系數是指,連續繳存滿三年系數值為1,滿兩年系數值為0.9,滿一年系數值為0.8,滿六個月系數值為0.7,不滿六個月繳存的不具備申請貸款資格。
夫妻雙方繳納的分別計算個人可貸額度后相加為最終貸款額。貸款最高額度,一方繳納最高申請貸款額為40萬元,夫妻雙方繳納最高申請貸款額為50萬元,貸款額低于10萬元的,可按10萬元貸款額申請放貸。
增加“按月沖抵”模式。個人依照承受能力自愿選擇,借貸合同一經簽訂,不可變更。
選擇按年沖抵的,同套房屋申請貸款可以提取使用繳存余額。每年5月20日為沖抵日,屆時職工繳納一年的公積金金額一次性沖抵貸款本金。
選擇按月沖抵的,同套房屋申請貸款不可以提取使用繳存余額。適用于個人收入不高、貸款還款壓力較大的購房者。
在原有“等額本息”還款方式基礎上,增加“等額本金”還款方式,個人依照需要自愿選擇。(德州晚報全媒體記者 吳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