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法院十大毒品犯罪典型案例
案例1
宋安賓、李良倉、秦世曉販賣杜冷丁案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宋安賓,男,1962年12月8日出生,漢族,小學文化,農民。
被告人李良倉,男,1968年9月10日出生,回族,農民。
被告人秦世曉,男,1963年11月9日出生,漢族,無業,住營口市。
??? 2003年11月中旬,被告人李良倉與被告人秦世曉多次相互聯系販賣杜冷丁,被告人秦世曉應李良倉的要求,先后兩次將購買杜冷丁款5萬元人民幣匯入李良倉提供的帳號,后李良倉與被告人宋安賓聯系購買杜冷丁。2003年12月29日宋安賓從白宗法(另案處理)處以3萬元購得1500支杜冷丁(100mg/支),將其中的1480支杜冷丁以3.08萬元價格賣給李良倉。當晚7時許,被告人秦世曉、李良倉在寧津縣城附近交接時,分別被德州公安機關抓獲,繳獲杜冷丁1480支。
??? 另外,2000年秋至2001年夏,被告人宋安賓伙同時啟國(另案處理)先后7次販賣給楊佃森杜冷丁2000余支(100mg/支)。被告人宋安賓于2001年8月販賣給李建華(另案處理)杜冷丁400支(100mg/支)。
(二)裁判結果
??? 本案由德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
??? 法院認為,被告人宋安賓、李良倉、秦世曉目無國法,以營利為目的,販賣國家明令禁止的杜冷丁,其行為構成販賣毒品罪,且宋安賓多次販賣毒品,數量較大,應依法受到懲罰。
??? 2004年8月23日法院判決:被告人宋安賓犯販賣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剝奪政治權利五年,并處罰金5萬元;被告人李良倉犯販賣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并處罰金3萬元;被告人秦世曉犯販賣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并處罰金3萬元。
案例2
王智勇犯容留他人吸毒案
(一)基本案情
??? 被告人王智勇,男,漢族,1984年8月24日出生,初中文化,農民。
??? 2013年6月份左右,被告人王智勇電話聯系李建凱、宋博到其居住的樂陵市大東吳小區家中玩,在王智勇家中李建凱提出吸食冰毒,王智勇遂和李建凱到劉玉亮(已判刑)處購買“冰毒”1克,并從劉玉亮處拿來吸毒工具。后王智勇、李建凱、宋博三人在王智勇家中客廳的茶幾上吸食了“冰毒”(甲基苯丙胺)。因購買的1克“冰毒”并未全部吸食完,王智勇將剩余的“冰毒”存放于家中。2013年6月份左右,李建凱電話聯系被告人王智勇提出要到王智勇家中吸食毒品,王智勇同意后,李建凱又聯系了李娜,被告人王智勇叫來了宋博。后王智勇、李建凱、宋博、李娜四人在王智勇家中客廳的茶幾上,吸食了上一次王智勇和李建凱所購買的“冰毒”剩余部分。2013年6月份左右,劉玉亮(已判刑)得知被告人王智勇要外出找工作,劉玉亮提出請王智勇吸食“冰毒”,王智勇同意后,劉玉亮帶著“冰毒”和李建凱一同又來到王智勇家中,三人吸食了“冰毒”。另查明,李娜、李建凱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分別于2013年8月16日、8月17日被樂陵市公安局取保候審;宋博于2014年7月29日被樂陵市公安局處以拘留十日的行政處罰。
(二)裁判結果
??? 本案由樂陵市人民法院審理。
??? 法院認為,被告人王智勇容留他人在其家中吸食毒品,構成容留他人吸毒罪。鑒于被告人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認罪態度較好,依法從輕處罰。遂于2015年1月9日判決:被告人王智勇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
案例3
姜永容留他人吸毒案
(一)基本案情
??? 被告人姜永,男,1971年2月24日出生于山東省淄博市,漢族,高中文化,戶籍所在地及住址均為臨邑縣。
??? 2013年10月23日晚上,被告人姜永打電話召集馮坤、胡道明、劉濱(均另案處理)三人到其位于臨邑縣家中打撲克牌,當夜劉濱因值夜班未到場。姜永與馮坤、胡道明三人在打牌期間,被告人姜永將藏匿其家冰箱的冰毒(甲基苯丙胺)取出,三人用自制的插有兩根吸管的塑料冰壺吸食冰毒。同年10月24日上午,在馮坤因上班離開后,下夜班的劉濱趕到姜永住處,姜永與胡道明、劉濱三人在打牌過程中再次使用自制的插有兩根吸管的塑料冰壺吸食冰毒。案發后公安機關現場查獲冰毒五袋重1.62克。
(二)裁判結果
??? 本案由臨邑縣人民法院審理。
??? 法院認為,被告人姜永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場所,其行為已構成容留他人吸毒罪。遂于2014年1月18日判決:被告人姜永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兩年,并處罰金5000元。
案例4
冀虎、劉法剛容留他人吸毒案
(一)基本案情
??? 被告人冀虎(別名“虎子”),男,1986年12月11日出生,漢族,初中文化,無業,租住于新泰市銀河社區。2009年10月26日曾因犯聚眾斗毆罪、搶劫罪,被泰安市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四年,2012年6月10日刑滿釋放。
??? 被告人劉法剛(別名“文強”),男,1985年10月20日出生,漢族,小學文化,無業,租住于新泰市菜園村。
??? 經審理查明:1、2013年夏天的一天,被告人劉法剛容留冀虎在劉法剛位于新泰市租住處吸食毒品一次;2、2013年7、8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劉法剛容留龐亮在劉法剛位于新泰市租住處吸食毒品一次;3、2014年3、4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冀虎容留劉法剛在冀虎位于新泰市租住處吸食毒品一次;4、2014年3月份至7月份,被告人冀虎先后容留闞洪軍在冀虎位于新泰市租住處吸食毒品四次;5、2014年3月至5月份,被告人冀虎先后容留李林林(又名李彬)在冀虎位于新泰市的租住處吸食毒品三次。
(二)裁判結果
本案由臨邑縣人民法院審理。
??? 法院認為,被告人冀虎、劉法剛多次容留他人在其租住處吸食毒品,其行為已構成容留他人吸毒罪,應予懲處,平原縣人民檢察院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確認。被告人冀虎、劉法剛在被羈押期間如實供述偵查機關尚未掌握的本人容留他人吸毒的犯罪事實,以自首論,依法可予以從輕處罰。鑒于被告人冀虎在假釋考驗期滿,刑罰被赦以后,在五年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系累犯,應從重處罰。
??? 2015年4月8日法院判決:判決:一、被告人冀虎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二、被告人劉法剛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七千元。
案例5
張玉強非法持有毒品案
(一)基本案情
??? 被告人張玉強,男,漢族,1966年1月1日出生,高中文化,臨盤采油廠采油四礦六隊職工。1988年4月27日,因犯強奸罪被山東省商河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二年。2012年4月7日,山東省濱海公安局臨盤分局對其作出強制隔離戒毒730天的決定,2014年2月16日,山東省魯中強制隔離戒毒所決定對其解除強制隔離戒毒。
??? 2014年11月2日,山東省公安局臨盤分局在被告人張玉強居住的臨盤社區家中,查獲晶體一袋,重35.07克。經鑒定,張玉強持有的該35.07克晶體,檢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另查明,被告人張玉強于2014年11月5日主動到山東省濱海公安局臨盤分局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
(二)裁判結果
本案由臨邑縣人民法院審理。
??? 法院認為,被告人張玉強非法持有毒品,其行為已構成非法持有毒品罪,依法應予以懲處。被告人張玉強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鑒于被告人張玉強自愿認罪,認罪態度較好,依法可對其酌情從輕處罰。遂于2015年4月10日判決:被告人張玉強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十個月,并處罰金一萬元。
案例6
谷永程販賣毒品案
(一)基本案情
??? 被告人谷永程,男,回族,1989年11月3日出生,中專文化,個體。
??? 2013年2月底的一天,被告人谷永程以800元購買一袋約一克冰毒(甲基苯丙胺),以1000元價格賣給王泮齊。2013年3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谷永程在德州大學東路附近以800元從王培云(另案處理)處購買一袋約一克冰毒,后以1000元價格賣給王泮齊。2013年3月的一天上午,被告人谷永程以600元購買一袋約一克冰毒,在德州“吧拉娜”歌廳,以1000元價格賣給王泮齊。2013年3月的一天上午,被告人谷永程以800元購買一袋約一克冰毒,后在德州“格林豪泰”大酒店以1000元價格賣給王泮齊。
(二)裁判結果
??? 本案由陵縣人民法院審理。
??? 法院認為,被告人谷永程為了牟利,違反國家對毒品的管制法規,多次向他人販賣毒品,其行為已符合販賣毒品罪的全部構成要件,構成販賣毒品罪,應依法懲處。但念被告人谷永程在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且積極繳納罰金,有明顯的悔罪表現,故可依法予以從輕處罰。
??? 2014年12月底法院判決:被告人谷永程犯販賣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案例7
彭友來制造毒品罪、詐騙案
(一)基本案情
??? 被告人彭友來,男,漢族,1991年6月20日出生,漢族,初中文化,無業,戶籍地及住址江西省宜春市。
??? 2013年9月份,被告人彭友來為制造冰毒從王雙(另案處理)處以每盒25元的價格購得20盒康泰克膠囊;2014年3月份,被告人彭友來為制造冰毒從王雙處以每盒25元的價格購得160盒康泰克膠囊;2014年6月份,被告人彭友來為制造冰毒從肖晨光(另案處理)處以每盒25元的價格購得200盒康泰克膠囊。
??? 平原縣公安局偵查人員于2014年7月23日依法對被告人彭友來的住宅進行搜查,扣押制毒工具一宗,在其制毒工具燒杯中分別提取凈重13.17克(經鑒定含有甲基苯丙胺、麻黃堿成分)褐色膏狀物、凈重5.22克(經鑒定含有甲基苯丙胺含量為30.8%、麻黃堿成分)淡黃色粉末、凈重0.97克(經鑒定含有甲基苯丙胺、麻黃堿成分)淡黃色粉末,在礦泉水瓶中提取微量液體(經鑒定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
??? 另查明,2014年4月至5月間,被告人彭友來用從互聯網上購得的型號為102-97-6的芐胺試劑(中文名為N—卞基異丙胺)冒充冰毒,以每克50元的價格分兩次賣給王雙100克和300克,騙取王雙人民幣20000元。
(二)裁判結果
本案由平原縣人民法院審理。
??? 法院認為,被告人彭友來購買偽麻黃堿類藥品-康泰克非法制造冰毒,其行為已構成制造毒品罪;被告人彭友來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取隱瞞真相、以芐胺試劑冒充冰毒出售的方法,騙取他人財物,且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鑒于被告人彭友來以制冰毒為目的,購入制毒原材料并已著手實施制造冰毒犯罪行為,但由于技術原因而未制成毒品成品,屬犯罪未遂,可比照既遂犯從輕、減輕處罰;鑒于被告人彭友來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且當庭認罪態度較好,屬坦白,依法可予以從輕處罰。
??? 2015年4月30日法院判決:一、被告人彭友來犯制造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二年。
案例8
汪明多、張磊犯販賣運輸毒品案
(一)基本案情
??? 被告人汪明多,男,1987年6月27日出生,漢族,中專文化,無業,戶籍地為遼寧省營口市。
??? 被告人張磊(又名張明),女,1992年3月11日出生,漢族,初中文化,無業,戶籍地及住址為遼寧省營口。
??? 2014年4月12日,被告人汪明多通過QQ聊天,把其從他人處購買的毒品,按每克500元的價格賣給平原縣的鄒立剛2克。鄒立剛于2014年4月12日向汪明多提供的戶名為王晨的工商銀行卡內匯款1000元后,于2014年4月14日收到汪明多通過圓通快遞發來的包裹1個。偵查人員依法對該包裹進行檢查,發現并扣押包裹內白色晶體1包,凈重1.9克;紅色藥片一粒,凈重0.2克。經鑒定,白色晶體、紅色藥片中均檢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 2014年5月1日,被告人汪明多通過QQ聊天,把其從他人處購買的毒品,按每克450元的價格賣給平原縣的張東瑞15克。后汪明多讓張東瑞打款6700元,張東瑞于2014年5月2日向汪明多提供的戶名為王晨的工商銀行卡內匯款6700元后,于2014年5月5日收到汪明多通過圓通快遞發來的包裹1個。偵查人員依法對該包裹進行檢查,發現并扣押包裹內白色晶體1包,凈重14.7克;紅色藥片兩粒,凈重0.42克。經鑒定,白色晶體、紅色藥片中均檢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 被告人張磊在汪明多兩次郵寄以上毒品的過程中,幫助汪明多把裝有毒品的錫紙包用透明的膠帶紙粘在衣服的反面,然后把衣服疊好,并將郵寄地址寫在紙條上,貼在包裝袋的外面,和汪明多一起將包裹郵走。
??? 另外,2014年5月13日,偵查人員在抓獲被告人汪明多時,在汪明多隨身攜帶的物品中依法扣押白色晶體、紅色藥片、紅色粉末一宗,上述物品凈重總計為38.5克。經鑒定,上述物品均檢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二)裁判結果
本案由平原縣人民法院審理。
??? 法院認為,被告人汪明多違反國家毒品管理法規,販賣、運輸毒品,非法持有毒品,其行為已構成販賣、運輸毒品罪和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告人張磊違反國家毒品管理法規,幫助被告人汪明多運輸毒品,其行為已構成運輸毒品罪,應予懲處。鑒于被告人汪明多、張磊自愿認罪,且當庭認罪態度較好,屬坦白,依法可予以從輕處罰;被告人張磊在運輸毒品共同犯罪過程中,起次要和輔助作用,屬從犯,依法應予以從輕、減輕處罰;鑒于本案涉案毒品已被公安機關控制未流入社會造成社會危害,對被告人汪明多、張磊可酌予從輕處罰。
??? 2015年2月9日法院判決:一、被告人汪明多犯販賣、運輸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兩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七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二、被告人張磊犯運輸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三、將公安機關所繳獲毒品予以沒收。
案例9
姜勝利、李杰販賣毒品、
容留他人吸毒、賭博案
(一)基本案情
??? 被告人姜勝利,又名姜文龍,男,1990年12月9日出生,漢族,小學文化,個體。
??? 被告人李杰,小名小杰,男,1992年12月7日出生,漢族,初中文化,農民。
??? 2013年5月至2013年8月,被告人姜勝利從德州閆四齊(另案處理)處六次為他人購買冰毒共六克,并從中獲利,其中兩次共兩克由被告人李杰幫姜勝利代買。
??? 2013年5月至7月,被告人姜勝利在武城鎮辛王莊村其家中、武城縣城區天成快捷酒店、錦繡園賓館、和諧賓館等地開房間多次容留趙文虎、陳兆熙等人吸食毒品。
??? 2013年4月至5月,被告人姜勝利伙同王培云(另案處理)組織陳兆熙、王成龍、林樹迪等人在武城縣某洗浴中心賭博,對賭博人員放貸達15.1萬余元并從中獲利六萬余元。
(二)裁判結果
??? 本案由武城縣人民法院審理。
??? 法院認為,被告人姜勝利為和他人吸食毒品而販賣毒品并從中獲利,其行為已構成販賣毒品罪;被告人姜勝利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為已構成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告人姜勝利以非法獲利為目的聚眾賭博,其行為已構成賭博罪。
??? 2014年11月12日法院判決:一、被告人姜勝利犯販賣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八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犯賭博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八千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八千元。二、被告人李杰犯販賣毒品罪,判處拘役五個月,緩刑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兩千元。
案例10
王培云、王德府販賣毒品、
非法持有毒品、賭博案
(一)基本案情
??? 被告人王培云,小名“王剛”,男,1982年10月4日出生,漢族,小學文化,農民。
??? 被告人王德府,小名“小帥”,男,1991年12月10日出生,漢族,小學文化,農民。
??? 自2013年以來,被告人王培云將在河南省臺前縣等地購進的冰毒(甲基苯丙胺),先后多次出售給閆四齊(另案處理)、喬華、漆如云等人共計28克。
??? 2013年6、7月份,被告人王德府在明知王培云販賣毒品的情況下,先后兩次幫助王培云向漆如云銷售冰毒共計3克。
??? 2013年8月16日,武城縣公安局偵查人員在被告人王培云的紫紅色長安福特轎車上查扣冰毒66.6克。
??? 2013年4月至5月份,被告人王培云伙同姜勝利(另案處理)組織陳兆熙、王成龍、林樹迪等人在武城縣某洗浴中心賭博,對賭博人員放貸達15.1萬余元,非法獲得6萬余元。
(二)裁判結果
??? 本案由武城縣人民法院審理。
??? 法院認為,被告人王培云多次販賣甲基苯丙胺共計28克;非法持有甲基苯丙胺66.6克,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其行為構成販賣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賭博罪。被告人王德府明知王培云販賣毒品而為其提供幫助,其行為構成販賣毒品罪。被告人王培云到案后,對犯罪事實拒不承認,無悔罪態度,其主觀惡性強,社會危害性較大,應依法嚴懲。被告人王德府在2009年5月27日被判刑時系未成年人,不屬于累犯。
??? 2014年4月17日法院判決:一、被告人王培云犯販賣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犯賭博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二、被告人王德府犯販賣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一年零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