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政字〔2021〕35號
為確保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維護道路交通秩序,凈化道路交通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等法律法規和有關國家標準,現就本市加強違規電動三輪、四輪車管理有關問題通告如下。
一、違規電動三輪、四輪車主要指未經工信部許可生產,未列入工信部《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公告》、不符合依法登記掛牌條件,車輛性能不符合機動車安全技術標準,用于載人或載貨的電動三輪、四輪車。殘疾人因出行需要,駕乘符合《殘疾人機動輪椅車國家技術標準》(GB 12995-2006)的除外。
二、禁止生產、銷售違規電動三輪、四輪車。自2021年10月1日起,違規生產、銷售的,由執法部門依法查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新增違規電動三輪、四輪車。
三、對2021年10月1日前購買的違規電動三輪、四輪車設置過渡期,過渡期截至2023年12月31日。過渡期內上道路行駛時,應當遵守相關通行規定(含限行規定)。違反通行規定(含限行規定)的,公安機關將依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有關法律法規予以查處。
四、自2021年11月1日起,中心城區設置限行區域,東至減河西大道(含)、西至運河大道(含)、南至東風路(含)、北至天衢路(含)。
自2022年3月15日起,擴大限行區域,東至減河西大道(含)、西至運河大道(含)、南至S516(不含)、北至北外環(不含)。
限行區域內,每日6時至20時禁止違規電動三輪、四輪車通行和路內停放。
陵城區根據工作需要適時組織實施城區限行工作。
五、過渡期后(2024年1月1日起),違規電動三輪、四輪車不得上道路行駛,不得在道路、廣場、停車場等公共場所停放。違規上道路行駛或停放的,執法部門將依據有關法律法規予以查處。
六、工廠廠區、旅游景區、游樂場所等特定區域使用的電動三輪、四輪車僅限于特定區域內使用。
本通告自2021年10月1日起執行,有效期至2026年9月30日。
國家、省對電動三輪、四輪車管理有新規定的,執行新規定要求。
特此通告。
德州市人民政府
2021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