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編者按:前段時間,包括我縣在內的很多地區出現了放鞭吃桃罐頭能去災辟邪的傳言,近日,許多主流媒體和權威機構紛紛作出回應,稱放鞭吃桃罐頭能去災辟邪一說純屬無稽之談,望廣大市民不要輕信謠言。
??? 從6月4日開始,寧靜的夜晚開始變得嘈雜起來,劈里啪啦的鞭炮聲響徹四周,且愈演愈烈。到6月6日晚,鞭炮聲達到了“最大分貝”——當日20時至24時短短4個小時之內,德州市公安局110報警服務臺就接到關于鞭炮噪音擾民的報警40余起,是去年同期的8倍。
一個傳言,鞭炮聲四起
??? 陳先生的兒子今年高考,高考前夜,他和兒子被劈里啪啦的鞭炮聲吵得無法入睡。“這究竟是怎么回事?夜里又沒人結婚或開業,放鞭炮干嘛? ”起初,陳先生雖然有些奇怪但并沒有當回事。次日,當他送孩子高考的時候,在與朋友的聊天中,他發現遭受噪音困擾的竟然有很多人。他這才知道昨夜的鞭炮聲肇始于一個傳言——“因地震,河北某座廟宇坍塌,神仙要來收童男童女,凡是家里有12歲以下的孩子,就得放鞭炮、吃桃罐頭以求躲過此劫。”近幾天,這樣的傳言在各大網絡論壇、貼吧、微博上迅速傳播開來。
??? 記者了解到,傳言最早于5月30日在河北省滄州、衡水、保定、廊坊四市農村地區流傳,后來傳言波及范圍不斷擴大。截a止目前,包括我市在內的諸多河北周邊地區都被此傳言裹挾。“謠言散播者居心叵測,聽信謠言者也是在破壞公共秩序,這種行為應該嚴懲!”了解到該傳言后,陳先生無比憤慨。
??? 除了鞭炮,桃罐頭也被卷入了此次傳言的漩渦。銀座德州店的超市工作人員告訴記者,這兩天桃罐頭幾近脫銷,為此超市還專門進了一批貨。記者接連走訪了多家超市,超市工作人員均告訴記者,近期桃罐頭銷售火爆。
??? 記者在某超市遇到了前來購買桃罐頭的郝女士,郝女士告訴記者,她在網上看到了“放鞭炮吃桃罐頭保孩子平安”的傳言后便來超市購買桃罐頭。“圖個心安吧,反正這東西又不貴。 ”郝女士說。
??? 傳言本是無稽之談,專家表示純屬迷信
??? 其實對于此事,6月4日,河北省政府新聞辦已在其官方微博“河北發布”上進行了辟謠:最近,我省部分地區流傳“廟宇坍塌”、“收小孩”等謠言,一些群眾跟風燃放鞭炮求辟邪。保定市佛教協會正式辟謠,稱清苑縣國公營觀音寺莊嚴雄偉,沒有廟或塔出現問題,請大家不信謠、不傳謠,維護良好社會秩序。與此同時,河北省公安機關也已介入調查,并表示散播謠言者將受到法律嚴懲。
??? 面對愈演愈烈的傳言,有關專家表示,傳言系封建迷信,是無稽之談。
??? 德州學院民俗專家魏世田表示,在我國古代,迷信盛行,鞭炮的確曾被用來避邪,后來隨著時代的發展,民眾認識的提高,放鞭炮的迷信意義逐漸淡化,放鞭炮演變成一種習俗或儀式。吃桃則是借著漢語中“桃”的諧音,取“逃生,逃難”之意,孩子吃了就能避免災難,這是種牽強附會的文字游戲,沒有任何科學依據。此次事件中的“放鞭炮吃桃罐頭保孩子平安”都是封建迷信的殘留。魏世田還認為,家長保護孩子平安健康成長的愿望無可厚非,但這種方式沒有科學依據,純屬無稽之談。
??? 有民眾認為,“放鞭炮吃桃罐頭保孩子平安”行為是一種類似宗教的信仰,對此,德州市民族與宗教事務局有關負責人認為,我國五大宗教中均沒有這種思想,此現象屬于典型的封建迷信,不屬于宗教范疇,稱“放鞭炮吃桃罐頭保孩子平安”為宗教信仰是一種誤導、人為操作、故弄玄虛。宗教組織的宗旨是協助黨和政府貫徹黨的宗教政策,引導信教群眾與社會主義社會相適應,走愛國愛教的道路,共同構建和諧社會,而不是混淆視聽,引導群眾做錯誤的事情。
民眾信息辨別能力有待提高
??? 記者調查中發現,類似的傳言并不是第一次出現,2008年汶川地震時期便有“吃桃罐頭保平安”的傳言散播,而諸如“板藍根防非典”、“碘鹽防輻射”等傳言也曾在一段時期內甚囂塵上,如何分辨接受到信息的真偽,成為擺在民眾面前的重要議題。
??? 對此,德州學院傳播學講師黃雯表示,民眾聽信傳言的行為用傳播學理論可以解釋為“中彈即倒”。作為受眾,聽信傳言的民眾沒有一個分辨信息正誤的能力,即缺乏對信息來源的辨析,對傳播渠道的分析,其信息又加上了迷信色彩,更容易讓人相信。究其根源,還是受眾的信息辨別能力不夠,對所接受信息沒有用冷靜、客觀的態度去看待。
??? 黃雯還建議,作為媒體,在這時候有義務、也有責任幫助受眾去解惑,要以客觀的態度、科學的理論來解釋這種現象。而且當代通訊手段非常發達,微博、論壇、電視等傳播媒介上的信息鋪天蓋地,作為一名受眾,更需提高信息辨別能力。
公安機關稱噪音制造者將被處罰
??? 對于近日頻繁接到的關于鞭炮噪音擾民的報警,我市公安機關正積極調派警力進行處置。
??? 德州市公安局治安支隊支隊長李軍借助本報提醒廣大市民:“放鞭炮吃桃罐頭保孩子平安”純屬謠言,希望廣大市民相信科學,不傳謠,不跟風,而且目前適逢高考期間,希望市民還考生一個安靜的環境。
??? 李軍還表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58條,“違反關于社會生活噪聲污染防治的法律規定,制造噪聲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處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
(本文摘自2012年6月8日德州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