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7日下午,德州市首例襲警罪案當庭正式宣判。德州市臨邑縣人民法院對被告人陳某收以襲警罪、危險駕駛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并處罰金五千元。對被告人王某以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二個月,并處罰金五千元。這是自2021年3月1日襲警罪正式設立以來,德州市第一例襲警罪判決案例。
2021年3月9日21時許,臨邑縣公安局組織開展城區治安巡邏,特巡警大隊三名巡邏隊員巡邏至城區永興大街東段時,發現一輛白色斯威牌汽車停放在道路中央,遂上前盤問,發現駕駛員王某有飲酒駕駛機動車違法行為,及時予以制止。期間,乘車人陳某收對巡邏隊員辱罵毆打,并持手機將其中一名巡邏隊員面部砸傷。隨后公安機關將陳某收、王某抓獲。
經訊問,王某對其酒后駕駛機動車行為供認不諱,陳某收對其辱罵毆打巡邏隊員行為供認不諱。經血液酒精檢測,二人均為醉酒狀態。臨邑縣公安局對陳某收以涉嫌襲警罪依法刑事拘留,同時,對王某以涉嫌危險駕駛罪依法刑事拘留。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王某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被告人陳某收明知王某已飲酒,仍指使王某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均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刑事責任;被告人陳某收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行警務的人民警察,應當以襲警罪追究刑事責任。
《刑法修正案(十一)》已于2021年3月1日正式實施,對妨害公務罪進行了修改,增設了襲警罪,并將襲警罪的最高量刑幅度由原來妨害公務罪的有期徒刑三年提升到了有期徒刑七年。襲警罪的確定,可以有效打擊妨害警情處置及危害人民警察執行職務的行為,對構建法治社會、維系社會良好秩序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十一)》于3月1日起正式施行,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五款規定:“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槍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駕駛機動車撞擊等手段,嚴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德州日報新媒體出品
來源|閃電新聞
編輯|苗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