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企業用工實行的是勞動合同制度。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簽訂勞動合同要遵循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勞動合同一經簽訂即具有法律約束力。
一、什么是勞動關系?
勞動關系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在勞動過程中形成的社會經濟關系。我國《勞動合同法》第7條明確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而我國《勞動法》第16條又有規定: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勞動合同。
二、勞動合同應當在多少日內簽訂呢?
我國《勞動合同法》第10條明確規定;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所以,用人單位請務必在一個月內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三、勞動合同的訂立方式又是怎樣的呢?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16條規定,勞動合同需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并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本上簽字或者蓋章后,即刻生效。要注意的是,勞動合同文本要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四、勞動合同按合同期限長短有幾種類型呢?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12條規定,勞動合同按照期限長短可分為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三種類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合同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以某項工作的完成為合同期限的勞動合同。以上三類期限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即可簽訂。
五、勞動合同如何約定試用期呢?
勞動合同的試用期,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在勞動合同的期限內特別約定的一個供雙方當事人互相考察的期間。根據《勞動合同法》第19條規定,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試用期是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的,且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六、簽訂勞動合同應當具有哪些條款呢?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17條,勞動合同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并具備以下必備條款:1.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2.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3.勞動合同期限;4.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5.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6.勞動報酬;7.社會保險;8.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9.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除此之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還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秘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德州市人社局也在官方網站上傳了《勞動合同書》模板,方便大家參考借鑒。
七、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嗎?
“服務期”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該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服務期限。根據《勞動合同法》第22條規定,當事人雙方可以約定服務期的條件是: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并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且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八、什么是勞動合同競業限制條款?如何約定呢?
“競業限制條款”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根據《勞動合同法》第23、24條規定,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在競業限制期限內要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而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而可以約定競業限制義務的勞動者的范圍,一般是指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且競業限制的范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約定,期限一般不超過2年,對地域的限制也要合理,不能無限制擴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