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詳情:
張女士于2021年3月投保了一份重大疾病類保險,當年12月因乳腺癌住院治療,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時遭到拒付。公司理賠調查人員經過調查核實發現,張女士在2020年3月曾因乳腺結節、乳腺增生等疾病住院治療,由于投保前在健康告知中未將以上情況向保險公司如實告知,最終不予賠付。
案例分析:
《保險法》第十六條規定:訂立保險合同,保險人就保險標的或者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詢問的,投保人應當如實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前款規定的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保險人對于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并不退還保險費。
此案例中,張女士對以前的疾病史有所隱瞞,未向保險公司如實告知,故保險公司不予理賠。
風險提示:
1.保險公司的《健康告知書》具有很強的針對性,包含了可能影響投保、核保和理賠的方方面面,要如實將病情告知保險公司。
2.《健康告知書》里提到的疾病,可能有些不確定自己是否患有或曾患有,要以醫院的診斷記錄和體檢報告為準,交由保險公司來判斷是否能通過核保。
3.《健康告知書》的問題里,有些會有時間限制,回答時要注意,如果問的是2年內的情況,不能僅根據半年內的健康狀況來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