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新聞網訊(記者董建新通訊員李紅梅)3月26日,因離婚鬧上法庭的夫妻李某和劉某在調解書上簽字,兩人同意和好,并接受平原縣法院恩城法庭法官胡濤林提出的“離婚冷靜期”,兩人在6個月內不再要求離婚。
原來,幾天前胡濤林接待了一位當事人:“我與劉某婚后性格不合,長期鬧矛盾,今年春節我倆又因家務事吵鬧,一家人連年都沒過好,請法官判我們離婚。”原告李某哽咽道。據了解,為改善家中經濟條件,原被告雙方都在外地打工,長時間不見面、不溝通,又因孩子上學、家中老人贍養等問題,夫妻倆經常爭吵。
恩城法庭試行家事審判改革,所有涉家事審判的案件都邀請人民調解員進行訴前調解,調解過程由值班法官指導。
在家事審判庭里,正在進行訴前調解的原告李某突然腹痛難忍,被告劉某立即向胡濤林和調解員蘇鵬田“請假”,出去給妻子買止疼藥,并給妻子倒水喂藥。一系列舉動胡濤林看在眼里,他知道兩人的矛盾并非不可調和。
隨后,胡濤林和蘇鵬田對當事人動之以情,從孩子、老人及雙方20年的感情為出發點進行勸導,從雙方對家庭的責任進行警示。根據以往家事審判改革的經驗,胡濤林大膽適用“感情冷靜期”,當事人可以約定在6個月的“感情冷靜期”內不再要求離婚,并由法院出具調解書。
“感情冷靜期”工作機制是在調解和好與調解離婚之間設置的一種新調解方法和結案方式。創新該機制旨在引導當事人在“感情冷靜期”內冷靜思考雙方的婚姻基礎、婚后感情、婚姻現狀、子女成長、有無和好可能等問題,從而自我反思、自我調整,努力化解家庭矛盾,最大限度達到夫妻和好、家庭和睦的效果。“要做好‘分調裁’系統的使用及家事審判改革的穩步推進,凡涉家事審判的案件必須先進行訴前調解,給沖動離婚的夫妻雙方一個緩沖時間,盡量挽救更多因非原則性錯誤而導致離婚的家庭,以人性化的舉措來彰顯法治柔情。 ”平原縣法院院長厚德順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