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新聞網訊(記者鄭東巖通訊員張亞磊)4月1日上午,市公安局交警支隊直屬一大隊在德城區雙一路與華潤路交叉口附近設卡開展交通違法行為整治時,一輛車牌號碼為魯NB0603的黑色桑塔納轎車由西向東行駛。民警在離車約有50米處,引導指揮該車靠邊接受檢查,然而駕駛員非但沒有停車反而加速繼續行駛,將民警撞傷后,駕車逃逸。
設卡民警隨后通知巡邏民警攔截該車輛,該車輛在雙一路新園公寓北門處撞上了一輛在路邊停放的轎車后停下。駕駛員下車后企圖逃逸進附近小區,民警立即上前將其控制,并將其移交給德城公安分局于官屯派出所,同時將所駕駛的車輛依法暫扣。
民警經調查了解到,駕駛員劉某未取得駕駛資格系無證駕駛,其所駕駛的是一輛報廢車,于2017年10月以2000元的價格從張某手里買得,購買時該車已是報廢車輛。由于沒有車牌,劉某便套用了一副其他車輛的車牌與年檢標,企圖在遇交警檢查時蒙混過關。
法律規定,將報廢車輛出售或者以其他方式轉讓給非報廢汽車回收企業或者個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而張某將報廢車輛賣給劉某的行為也已經觸犯了法律。
目前,劉某因涉嫌妨害公務罪已被公安機關刑事拘留,案件正在進一步審理中,等待他的將是法律的嚴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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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的,依照規定從重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處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500元以下罰款。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的,從重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規定:拒絕或者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的,給予治安管理處罰;以暴力、威脅方法實施前款規定的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