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深入貫徹《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在湖泊實施湖長制的指導意見〉的通知》(廳字〔2017〕51號),進一步加強湖泊(含水庫,以下統稱為湖泊)管理保護,我區在全面實行河長制基礎上,結合地方實際,制定德州市陵城區全面實行湖長制實施方案,全面建立健全湖泊管理保護長效機制,推進生態文明建設。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精神,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樹立和踐行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的綠色發展理念,推動形成人與自然和諧共生的社會主義生態文明建設新格局。(二)基本原則。堅持深化落實河長制。以全面實行河長制工作為基礎,進一步強化湖泊管理保護,將實施湖長制納入全面實行河長制工作體系,統籌做好部署、推進、督察、考核等工作。將水庫、濕地一并納入湖長制實施范圍,實現河、湖、水庫、濕地一體化管理,形成相互銜接的管理制度。(三)工作目標。 2018年8月底前,全面實行湖長制,建立起區、鄉、村三級湖長體系以及責任明確、協調有序、監管嚴格、保護有力的湖泊管理保護體制和良性運行機制。其中,2018年7月底前,區級黨委、政府出臺實施方案,完善河長制湖長制工作區級考核辦法和相關制度,建立區級湖長體系;8月底前,鄉鎮(街區)黨委、政府出臺實施方案,完善湖長制鄉級相關制度,建立鄉、村兩級湖長體系。
二、組織體系
(一)組織形式。湖長體系設置與各級河長設置充分結合,全面建立區、鄉、村三級湖長體系。湖泊所在鄉鎮、村按照行政區域分級設立湖長,實行網格化管理,確保湖泊所有水域都有明確的責任主體。(二)工作職責。總河(湖)長對轄區內河湖管理保護負總責。湖泊最高層級的湖長是第一責任人,對湖泊的管理保護負總責,統籌協調湖泊與入湖泊河流的管理保護工作,確定湖泊管理保護目標任務,組織制定并實施“一湖一策”方案,明確各級湖長職責,協調解決湖泊管理保護中的重大問題,依法組織整治圍墾湖泊、侵占水域、超標排污、違法養殖等突出問題。
三、主要任務
(一)嚴格湖泊水域空間管控
1.依法劃定湖泊管理范圍,嚴格控制開發利用行為。
2.嚴禁以任何形式圍墾湖泊、違法占用湖泊水域。
3.嚴格控制跨湖泊、穿湖泊、臨湖泊建筑物和設施建設,確需建設的重大項目和民生工程,要優化工程建設方案,采取科學合理的恢復和補救措施,最大限度減少對湖泊的不利影響。
4.禁止在湖泊中設置人工投餌網箱或圍網養殖,重點湖泊實行湖區功能區劃制度和養殖總量控制制度。
5.流域、區域涉及湖泊開發利用的相關規劃應依法開展規劃環評,湖泊管理范圍內的建設項目和活動,必須符合相關規劃并科學論證,嚴格執行工程建設方案審查、環境影響評價、洪水影響評價等制度。(二)強化湖泊岸線管理保護
1.實行湖泊岸線分區管理,依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等,合理劃分保護區、保留區、控制利用區、可開發利用區,明確分區管理保護要求,強化岸線用途管制和節約集約利用,嚴格控制開發利用強度,最大程度保持湖泊岸線自然形態。
2.沿湖泊土地開發利用和產業布局,應與岸線分區要求相銜接,并為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預留空間。
3.規范濕地用途管理。充分利用我區濕地資源,科學有序推進濕地生態旅游,探索濕地合理利用,推進濕地對工業污水、生活污水凈化處理示范區建設。(三)加強湖泊水資源保護和水污染防治
1.根據湖泊保護規劃和保護需要,編制湖泊生態保護、漁業、旅游等專項保護規劃。
2.落實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強化湖泊水資源保護。堅持節水優先,建立健全集約節約用水機制。
3.核定湖泊納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總量意見,加強入湖泊排污口設置和監管。
4.落實污染物達標排放要求,嚴格按照限制排污總量控制入湖泊污染物總量。
5.嚴格落實排污許可證制度,將治理任務落實到湖泊匯水范圍內各排污單位,加強對湖區周邊及入湖泊河流工礦企業污染、城鎮生活污染、畜禽養殖污染、農業面源污染、內源污染等綜合防治。
6.加強湖泊農村環境綜合整治。
7.加大湖泊匯水范圍內城區管網建設和初期雨水收集處理設施建設,全面推行雨污分流,提高污水收集處理能力。
8.依法取締非法設置的入湖泊排污口。嚴厲打擊廢污水直接入湖和垃圾傾倒等違法行為。(四)加大湖泊水環境綜合整治力度
1.按照水功能區區劃確定各類水體水質保護目標。
2.強化湖泊水環境整治,限期完成存在黑臭水體的湖泊和入湖河流整治。
3.在作為飲用水水源地的湖泊,開展飲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達標和規范化建設,確保飲用水安全。
4.加大湖泊綜合整治力度,有條件的地方,在采取生物凈化、生態清淤等措施的同時,可結合防洪、供用水保障等需要,因地制宜加大湖泊引水排水能力,增強湖泊水體的流動性,改善湖泊水環境。(五)開展湖泊生態治理與修復
1.實施湖泊健康評估,加大對生態環境良好湖泊的嚴格保護,加強湖泊水資源調控,進一步提升湖泊生態功能和健康水平。
2.加強湖泊水生生物保護,科學實施“放魚養水”工程,提高水生生物多樣性。
3.積極有序推進生態惡化湖泊的治理與修復,加快實施退田還湖還濕、退漁還湖,限期拆除違法筑壩攔汊,逐步恢復河湖水系的自然連通。
4.加強對湖泊野生動植物的保護。禁止獵捕、殺害國家和省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禁止引進具有危害性質的外來動植物。
5.因地制宜推進湖泊生態岸線建設、濱湖綠化帶建設、沿湖濕地公園和水生生物保護區建設。
6.實施濕地保護修復工程。編制濕地保護修復工程規劃。(六)健全湖泊執法監管機制
1.建立健全湖泊、入湖河流所在行政區域的多部門聯合執法機制。
2.完善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機制。
3.嚴厲打擊涉湖泊違法違規行為。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把在湖泊實施湖長制作為推進生態文明建設的重要舉措,加強組織領導,明確工作分工,確保各項要求落到實處。(二)夯實工作基礎。調查摸清全區湖泊的分布、數量、位置、面積、水量等基本情況,編制湖泊名錄,收集湖泊水資源、水域岸線、水生態、水環境等數據信息,建立“一湖一檔”。(三)強化分類指導。進一步強化對湖泊管理保護的分類指導,針對不同類型湖泊的自然特性、功能屬性和存在的突出問題,圍繞湖長制主要任務,堅持問題導向,因湖施策,科學制定“一湖一策”方案。“一湖一策”要與入湖河流“一河一策”方案通盤考慮、相互銜接,切實解決湖泊管理保護中存在的突出問題。(四)完善監測監控。科學布設入湖泊河流以及湖泊水質、水量、水生態等監測站點,建設信息和數據共享平臺,不斷完善監測體系和分析評估體系。(五)加大保障力度。列入德州市陵城區湖泊保護名錄的水庫落實管理單位,其他小型水庫落實管護主體、人員、經費,強化部門聯動,確保湖泊管理保護工作取得實效。
各鄉鎮(街區)加大投入,積極落實湖泊管理保護經費,引導社會資本參與,建立長效、穩定的湖泊管理保護投入機制,為實施湖長制提供資金保障。
(六)嚴格考核問責
1.建立健全考核問責機制,區級及以上湖長負責組織對相應湖泊下一級湖長、濕地保護修復工作進行考核,考核結果作為黨政領導干部綜合考核評價的重要依據。
2.落實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制度,把湖泊管理保護工作作為對領導干部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的重要內容。
3.通過湖長公告、湖長公示牌、湖長APP、微信公眾號、社會監督員等多種方式加強社會監督。 2018年9月底前,在湖泊岸邊顯要位置樹立湖長公示牌,標明湖長職責、湖泊概況、管護目標、監督電話等內容,接受群眾監督。
附件:德州市陵城區區級湖泊名錄及湖長設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