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審中作虛假陳述被罰五千元
德州新聞網訊(德州晚報全媒體記者孫良玉通訊員趙海天)
近日,德州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在審理趙某與邢某離婚案件時,邢某故意隱瞞事實作虛假陳述,其行為擾亂了正常訴訟秩序,法院依法對其處以5000元罰款。
原來,趙某與邢某(女)本是夫妻。離婚糾紛中,邢某在開庭審理期間,始終否認收到趙某給予的5萬元彩禮,使案件審理一時陷入僵局,法官不得已休庭。為查明案件事實,法院即刻派人前往“媒人”婁某家中進行核實,在相關人員當面對質情況下,邢某終于承認曾收到趙某5萬元彩禮。
由于邢某故意隱瞞事實,向法庭作虛假陳述的行為干擾了審判,嚴重妨礙了民事訴訟。依照法律規定,法院依法對邢某的虛假陳述行為處以5000元罰款。
邢某不服罰款決定,向德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復議申請。其認為在庭審時雖然對彩禮問題作了虛假陳述,但是根據有關法律規定,無論有無彩禮,彩禮多少,都不予退還,也就是說無論其陳述真假,都不影響案件的審理與判決,干擾不到法院的正常審判活動且不妨礙民事訴訟,請求撤銷原審罰款決定書。
德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一審決定書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依法應予維持。最終決定駁回邢某的復議申請,維持原決定。
法官提醒,本案中被罰款人片面認為其作為民事訴訟主體而非證人,其陳述并非證據且不影響案件審判而不應處罰的觀點是錯誤的。當事人陳述是民訴法規定的證據之一,對故作虛假陳述當事人依法予以制裁,不僅是對誠實訴訟另一方當事人的認可和支持,更是通過案例示范、教育、引導全社會遵紀守法,共建誠實守信社會的一種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