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確涉網管轄,勞教信息不再詢問
公安部官網11月30日公布了新修改的《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新規做了四十九條修改,包括明確了針對或者利用網絡實施違法行為的管轄,增設了快速辦理程序,在首次詢問違法嫌疑人時,是否受過勞動教養不再詢問等等。新規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明確涉網案件管轄權
新規增設的第十一條明確了涉網違法行為管轄:針對或者利用網絡實施的違法行為,用于實施違法行為的網站服務器所在地、網絡接入地以及網站建立者或者管理者所在地,被侵害的網絡及其運營者所在地,違法過程中違法行為人、被侵害人使用的網絡及其運營者所在地,被侵害人被侵害時所在地,以及被侵害人財產遭受損失地公安機關可以管轄。
為了方便收集、調取證據,新規還增設規定,需要向有關單位緊急調取證據的,公安機關可以在電話告知人民警察身份的同時,將調取證據通知書連同辦案人民警察的人民警察證復印件通過傳真、互聯網通訊工具等方式送達有關單位。
在法律文書送達方面,新規在無法直接送達的情形中增設規定:經受送達人同意,可以采用傳真、互聯網通訊工具等能夠確認其收悉的方式送達。
增設快速辦理程序
新規在簡易程序一章增設了快速辦理一節,對不適用簡易程序,但事實清楚,違法嫌疑人自愿認錯認罰,且對違法事實和法律適用沒有異議的行政案件,公安機關可以通過簡化取證方式和審核審批手續等措施快速辦理。
就快速辦理,新規在調查取證、制作筆錄等方面簡化了程序:對符合快速辦理條件的行政案件,違法嫌疑人在自行書寫材料或者詢問筆錄中承認違法事實、認錯認罰,并有視音頻記錄、電子數據、檢查筆錄等關鍵證據能夠相互印證的,公安機關可以不再開展其他調查取證工作;使用執法記錄儀等設備對詢問過程錄音錄像的,可以替代書面詢問筆錄,必要時,對視聽資料的關鍵內容和相應時間段等作文字說明。
新規明確了四種不適用快速辦理的情形:違法嫌疑人系盲、聾、啞人,未成年人或者疑似精神病人的;依法應當適用聽證程序的;可能作出十日以上行政拘留處罰的;其他不宜快速辦理的。
新規規定,對快速辦理的行政案件,公安機關可以根據違法行為人認錯悔改、糾正違法行為、賠償損失以及被侵害人諒解情況等情節,依法對違法行為人從輕、減輕處罰或者不予行政處罰。
勞教信息不再詢問
根據早前規定,在調查取證時,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執法身份。新規在這一基礎上明確了調查取證的類型將此條修改為:公安機關進行詢問、辨認、檢查、勘驗,實施行政強制措施等調查取證工作時,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執法身份。并同時規定,接報案、受案登記、接受證據、信息采集、調解、送達文書等工作,可以由一名人民警察帶領警務輔助人員進行,但應當全程錄音錄像。
新規將早前規定中傳喚、現場詢問以及對與違法行為有關的場所、物品、人身進行檢查時出示“工作證件”改為出示“人民警察證”,對執法行為進一步規范,同時也是明確了執法憑證。
早前規定首次詢問違法嫌疑人時,應當問明違法嫌疑人的姓名、出生日期、戶籍所在地、現住址、身份證件種類及號碼,是否為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是否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行政拘留、勞動教養、收容教育、強制隔離戒毒、社區戒毒、收容教養等情況。
新規將其中的“勞動教養”刪除,這意味著是否受過勞動教養不再被詢問。早在2013年12月,全國人大常委會廢止了勞動教養制度。2014年6月公安部在對涉及勞動教養的9件部門規章進行了清理,其中就包括修改《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刪除了曾受勞動教養作為從重處罰情節的條款和可以決定呈報勞動教養的條款。新規可以說是對勞動教養的進一步清理,至此,《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再無勞動教養字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