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監督管理
第三十三條成品油經營企業歇業或終止經營的,應當到發證機關辦理經營資格暫停或注銷手續。成品油批發和倉儲企業停歇業不應超過18個月,成品油零售經營企業停歇業不應超過6個月。無故不辦理停歇業手續或停歇業超過規定期限的,由發證機關撤銷其成品油經營許可,注銷成品油經營批準證書,并通知有關部門。
對因城市規劃調整、道路拓寬等原因需拆遷的成品油零售企業,經企業所在地省級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同意,可適當延長歇業時間。
第三十四條各級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實施成品油經營許可及市場監督管理,不得收取費用。
第三十五條商務部和省級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應當將取得成品油經營資格的企業名單以及變更、撤銷情況進行公示。
第三十六條成品油經營批準證書不得偽造、涂改,不得買賣、出租、轉借或者以任何其他形式轉讓。
已變更或注銷的成品油經營批準證書應交回發證機關,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私自收存。
第三十七條成品油專項用戶的專項用油,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用量、用項及供應范圍使用,不得對系統外銷售。
第三十八條成品油經營企業應當依法經營,禁止下列行為:(一)無證無照、證照不符或超范圍經營;(二)加油站不使用加油機等計量器具加油或不按照規定使用稅控裝置;(三)使用未經檢定或超過檢定周期或不符合防爆要求的加油機,擅自改動加油機或利用其他手段克扣油量;(四)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五)銷售國家明令淘汰或質量不合格的成品油;(六)經營走私或非法煉制的成品油;(七)違反國家價格法律、法規,哄抬油價或低價傾銷;(八)國家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經營行為。
第三十九條成品油零售企業應當從具有成品油批發經營資格的企業購進成品油。
成品油零售企業不得為不具有成品油批發經營資格的企業代銷成品油。
成品油倉儲企業為其他單位代儲成品油,應當驗證成品油的合法來源及委托人的合法證明。
成品油批發企業不得向不具有成品油經營資格的企業銷售用于經營用途的成品油。
第四十條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作出成品油經營許可決定的商務主管部門或者上一級商務主管部門,根據利害關系人的請求或依據職權,應當撤銷成品油經營許可決定:(一)對不具備資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作出準予許可決定的;(二)超越法定職權作出準予許可決定的;(三)成品油經營企業不再具備本辦法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相應規定條件的;(四)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經營許可的;(五)隱瞞有關情況、提供虛假材料或者拒絕提供反映其經營活動真實材料的;(六)依法應當撤銷行政許可的其他情形。
(未完待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