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婦女平等享有土地租金夫妻離婚后,女方仍享有土地承包經營權,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剝奪、侵害婦女合法權益。案情
村委會以女方離婚為由,不允許其參與土地租金分配
德州市趙某與唐某結婚后,趙某將戶口遷至丈夫唐某所在地某村,婚后兩人育有一子一女。 2016年,趙某與唐某離婚,趙某分得兩間住房和2.2畝耕地,未成年兒子隨趙某生活,兒子的2.2畝耕地也由趙某管理。趙某與兒子的戶口仍留在該村。
后迫于生計,趙某帶兒子外出打工,在該村居住時間較少。 2017年,該村將大部分土地承包給當地種糧大戶,各戶按照人口,每人每畝可分得900元年租金。然而,當趙某回家索要租金時,該村以趙某已經離婚為由,拒絕其參與分配,僅僅給了其兒子的租金。
現場
農村土地承包,離婚婦女享有平等權利
為處理好趙某的糾紛,當地婦聯會同法院、村委會成立調解小組。
調解小組通過趙某提供的戶口簿和相應確權證明,證實趙某是該村村民,有權享受該村集體收益。
為達到教育目的,法官現場舉辦法律講堂,向村民代表進行了普法,指出在農村土地承包工作中,離婚婦女享有平等權利。經過調解,雙方最終達成一致意見,該村同意在2019年年終分配時,一次性支付趙某之前應得租金。 董建新整理
法官解析
這是一起典型的離婚婦女土地權益受侵犯案件,涉及到離婚后婦女財產歸屬、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承繼以及村民集體決定與法律的適用效力問題。現實中,離婚、喪偶、出嫁婦女的合法權益容易被忽視,尤其是與土地承包相關的權益。
根據新修訂的《農村土地承包法》規定,農村土地承包,婦女與男子享有平等的權利,承包中應當保護婦女的合法權益,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剝奪、侵害婦女應當享有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不得因婦女婚姻狀況的變更而損害其土地承包經營權。
當權益受到侵犯時,婦女應當主動拿起法律武器維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