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市法院對禹城一起未成年人在河道內溺水死亡要求賠償的民事糾紛案件作出終審判決,駁回原告要求當地水務部門承擔賠償責任的請求。
案情
16歲少年行洪河道溺亡,父母要求水務部門民事賠償
近日,禹城16歲的小明與3位同學相約去某干渠輸水涵閘東10余米處游泳。剛開始,幾人在淺水區玩耍,但不一會就游到了深水區域。玩耍期間,小明被卷入深水中不見蹤影,一起游泳的另外幾人慌忙營救,但已無濟于事。接警后,民警很快趕到現場,雖盡力搜救,但小明仍溺水身亡。
事后,小明父母將當地水務部門告上法庭,認為涉案河道屬于“公共場所”,作為涉案河道的主管部門,其管理疏漏與小明死亡存在因果關系,應當對小明溺水身亡承擔相應民事責任,要求賠償精神撫慰金等賠償金共計80萬元。
現場
行洪河道不是公共場所,法院依法駁回訴訟
禹城市法院受理該案后,準確歸納雙方爭議焦點,向小明父母詳細解釋《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中對“公共場所”的界定,認為事發河道不是公共場所和游玩場所。水務部門的主要職責是保障河道行洪輸水,其管理與小明溺水死亡不存在因果關系,遂依法駁回訴訟請求。小明父母不服判決,向市法院提起上訴,請求重審或改判,市法院作出駁回上訴的終審判決。(記者董建新通訊員張群整理)
法官解析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河道溺亡民事糾紛案例,極具教育和示范意義。本案的爭議焦點是行洪河道是否屬于公共場所,水務部門的管理行為與小明的死亡是否存在法律上的因果關系。
在此案中,涉案河道是引黃總干渠輸水河道,其功能是行洪輸水,不是公共場所和游玩場所。雖然當地水務部門是該段河道的主管部門,但其無權阻止人們進入河道范圍,也無能力保障進入河道范圍的人員的安全,沒有設立明顯標志和采取防范措施的義務。
小明事發時已經16周歲,其對進入河道游泳可能產生的危險后果應該知曉,父母應盡到監護責任。本案再一次為家長敲響警鐘,生命無法重來,避免悲劇重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