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駕案占四年來案件總量1/4
德州新聞網訊(德州晚報全媒體記者俞榮通訊員田園趙敏)
炎炎夏季,又到了擼串喝啤酒的季節,危險駕駛案也有所增加。15日,記者在德城區檢察院了解到,“醉酒型危險駕駛”占四年來案件總量的25.8%,僅今年上半年已受理186件醉酒駕駛案件。
今年4月,交警支隊事故處理大隊在處理犯罪嫌疑人李某的交通事故時,發現李某有醉酒駕駛嫌疑,讓其配合去醫院抽血,李某拒不配合工作。在對其采取強制帶離時,李某掙脫后大力將民警推倒,后又對民警謾罵,妨害民警執行公務。經鑒定,犯罪嫌疑人李某的血液酒精含量為124.4mg/ml。
這是醉酒型危險駕駛案件中冰山一角,德城區檢察院2015年至2019年5月共受理此類案件556件,其中,2015年僅15件,2016年72件,2017年增長到115件,2018年達到168件,2019年截止到6月份已受理186件。
醉酒駕駛呈現愈演愈烈的狀況,對交通、人身安全潛在危害極大。對此,檢察官從專業和經濟角度,給大家算了一筆“成本賬”。
首先法律成本上,飲酒駕駛 機 動 車 輛 ,罰 款 1000元-2000元、記12分并暫扣駕照6個月。醉酒駕駛機動車輛,吊銷駕照,5年內不得重新獲取駕照,經過判決后處以拘役,并處罰金;醉酒駕駛營運機動車輛,吊銷駕照,10年內不得重新獲取駕照,終生不得駕駛營運車輛,經過判決后處以拘役,并處罰金。飲酒后或者醉酒駕駛機動車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并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其次,經濟成本上,因醉駕判刑或被用人單位辭退的,難以獲得經濟補償;因酒駕引發事故,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范圍外不予理賠,需要自行承擔賠償費用;職工因醉駕導致本人在工作中傷亡的,不認定為工傷,不享受國家有關工傷保障;如果因此造成人員傷亡的,則面臨的損失成本更高。
此外,醉酒駕駛很可能導致失去人身自由,輕者面臨行政拘留至6個月拘役;重者,一旦發生事故構成交通肇事罪,則面臨數年有期徒刑的刑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