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新聞網訊(德州晚報全媒體記者孫良玉通訊員張群曹希增)
輸了官司卻拒不履行判決,以為把錢藏起來或者人躲起來就沒事了……然而,對于法院作出已經生效的有給付內容的判決、裁定,當事人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而且情節嚴重的行為涉嫌觸犯“拒執罪”。近日,寧津縣倆老賴就因拒不執行被判“拒執罪”,雙雙獲刑。
根據生效的民事判決,被告張某應賠償原告22366元,該判決經依法送達后于2017年8月8日發生法律效力。2017年8月10日,被告張某卻拒不執行法院判決,致使判決無法執行。2018年5月8日,被告人張某被依法傳喚歸案。被告人張某對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執行內容并已發生法律效力的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依法應予懲處。2019年10月15日,寧津縣人民法院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判處被告人張某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緩刑二年。
無獨有偶。該院在辦理杜某申請執行龐某、劉某買賣合同糾紛一案過程中,法院查明龐某名下有一輛豐田牌轎車后,裁定龐某將車輛送交法院。執行裁定書發生法律效力后,龐某未將車輛送交法院,并將車牌拆卸后藏匿。2018年11月13日,被告人龐某被抓獲歸案。被告人龐某對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執行內容并已發生法律效力的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依法應予懲處。2019年6月11日,寧津縣人民法院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判處被告人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