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新聞網訊(德州晚報全媒體記者俞榮)
“錢不好賺”,于是劉某去偷了價值三百元錢的衣服;“錢太好賺”,店主抓住證據張口就要五萬元賠償,但這些都不能成為觸犯法律的理由。近日,德州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依法判決了一起因三百元衣服引發的敲詐勒索案件。
2018年6月25日上午,劉某到德百物流批發城買衣服,在試看衣服的過程中發現無人看管,于是動了歹心,趁機將店內價值三百多元的衣服盜走。這一偷可不得了,差點掉入無盡的深淵。
這家服裝店由王某與張某共同經營,他們通過監控發現了劉某偷衣服的行為。當天11點左右,王某和張某找到劉某。見面后,以報警、曝光等為要挾手段,二人強行向劉某索要5萬元賠償,并在通過微信收取1600元后,又要求劉某書寫48400元欠條。這遠遠超出了賠償金額范圍,劉某見負擔不起,選擇報警。
檢察官認為,被告人王某、張某以索賠為名,采用揭發被害人劉某違法行為作為要挾手段,強行勒索被害人錢財,數額較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之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敲詐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近日,德州經濟技術開發區法院判決:被告人王某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一個月,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被告人張某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對此,檢察官釋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規定: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敲詐勒索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