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新聞網訊(德州晚報全媒體記者俞榮)
俗話說,“君子愛財取之有道”,財富應該通過正當途徑獲取,但李某卻在賺錢上找到了“捷徑”:通過網購拷貝機,復制純凈水卡、電卡等有價證券,然后將卡券低價賣給市民,從中牟利。近日,德州經濟技術開發(fā)區(qū)人民檢察院對一起倒賣偽造卡案件提出公訴。
2018年3月,李某無意中發(fā)現(xiàn)了通過制造“卡”、倒賣“卡”獲利的商機,于是在某網絡購物平臺上購買了拷貝機、空白卡等作案工具,復制純凈水卡、電卡等有價證券,以30元到100元不等的價格,在嘉誠東郡、八里莊、墅香苑等小區(qū)銷售牟利。
因價格便宜,還能跟正常卡一樣使用,吸引了很多人購買,這讓李某嘗到了甜頭,更加肆無忌憚地鋌而走險。2019年5月22日,李某在某小區(qū)出售水卡時被民警抓獲。
2018年3月至2019年5月期間,李某共計復制水卡、電卡等有價證券共計222張,卡內余額共計66520元,銷售各類卡144張,非法獲利10690元。
檢察官認為,李某非法拷貝并倒賣“水電卡”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條的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偽造、倒賣偽造的有價票證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該案經德州經濟技術開發(fā)區(qū)檢察院提起公訴,近日法院經審理,依法判決被告人李某犯偽造有價票證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七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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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條:偽造或者倒賣偽造的車票、船票、郵票或者其他有價票證,數(shù)額較大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票證價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數(shù)額巨大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票證價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