駕考屢考不過,她們動起歪腦筋
德州晚報全媒體記者 孫良玉通訊員張峰
想考駕照,又沒信心通過考試,她們動起了歪腦筋。由一個人“牽線”,另一人“代考”當“槍手”,結果三人被警方抓獲。近日,陵城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了一起“駕考替考案”,仨被告全部獲刑。
科目一多次沒過請求替考
栗小鳳和賀歡是同一個駕校的學員,兩人年紀相仿,經常在一起聊天。“賀歡,能不能幫個忙?我的科目一考試一直沒有通過,實在是學不懂,要不你替我去考吧?”在一次聊天中,栗小鳳懇求賀歡在駕考時幫忙。“能不能替考?會不會被發現?”賀歡聽了,有些忐忑。
“這就是普通的考試而已,不會有風險,放心吧。”后經該駕校經營者高明明的再次勸說,同時承諾如果賀歡幫助栗小鳳通過考試,將給其1000元的好處費。經不住栗小鳳的軟磨硬泡和誘惑,賀歡答應了。
再后來,栗小鳳將自己的準考證和身份證交給高明明,由其開車帶賀歡去德州市公安局車管所考試現場,幫助栗小鳳通過了科目一考試。
科目二替考被發現監考老師報警
再次替考卻沒那么順利。2018年2月5日,賀歡在車管所考試中心代替栗小鳳參加機動車駕駛人科目二考試時,在候考大廳被監考人員發現后報警。
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栗小鳳在被告人高明明經營的駕校申請機動車駕駛證資格考試,后被告人賀歡在高明明的幫助下應栗小鳳的請求,在德州市車管所考試中心代替栗小鳳參加機動車駕駛人科目一理論考試,并通過了該考試,在代替栗小鳳參加機動車駕駛人科目二考試時,被監考人員發現后報警。
僥幸心理要不得三人都獲刑
近日,陵城區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高明明在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中組織作弊,其行為構成組織考試作弊罪;被告人栗小鳳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賀歡代替他人參加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兩被告人均構成代替考試罪。
鑒于被告人高明明、栗小鳳具有自首情節,依法可從減或者減輕處罰;被告人賀歡具有坦白情節,依法可從輕處罰;且三被告人積極繳納罰金,均可依法酌情從輕處罰。經社區矯正機關評估,對三個被告人適用緩刑不致再危害社會,可以宣告適用緩刑。
被告人高明明犯組織考試作弊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九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
被告人賀歡犯代替考試罪,判處拘役四個月,緩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兩千元。
被告人栗小鳳犯代替考試罪,判處拘役三個月,緩刑五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兩千元。(文中高明明、栗小鳳、賀歡均系化名)
■延伸
2015年11月1日正式實施的《刑法修正案(九)》規定,在“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中”替考行為應受到刑罰處罰。有關考試作弊的新設罪名共有兩個,分別是組織考試作弊罪和代替考試罪。其中,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第一款規定:在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中,組織作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第四款規定: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第一款規定的考試的,處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組織考試作弊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根據有關法律規定,下列考試屬于“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
(一)普通高等學校招生考試、研究生招生考試、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成人高等學校招生考試等國家教育考試。
(二)中央和地方公務員錄用考試。
(三)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國家教師資格考試、注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資產評估師資格考試、醫師資格考試、執業藥師職業資格考試、注冊建筑師考試、建造師執業資格考試等專業技術資格考試。
(四)其他依照法律由中央或者地方主管部門以及行業組織的國家考試。
前款規定的考試涉及的特殊類型招生、特殊技能測試、面試等考試,屬于“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