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個月,四個賬號,五十余篇發帖,上千萬點擊量……借助“網絡推手”,編造虛假信息,在信息網絡上肆意散布,起哄鬧事,被多家媒體轉載報道,引發網民大量點擊、評論,混淆視聽,蠱惑群眾,造成公共秩序嚴重混亂,2020年1月6日,隨著法槌的重重敲下,山東省濟南市歷下區人民法院一審開庭并當庭公開宣判,以被告人彭博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
網絡信息的制造者珍視事實,傳播者尊重客觀,評論者秉承理性,審查者堅持公正,方可言及智慧。但倘若熱衷于制造并癡迷于虛假,事實與真相淪為犧牲,網絡則成為獻祭的平臺。不過,事實與真相在法律面前從來沒有無謂的犧牲,正義盡管會遲到,但總會到來,通過網絡造假而謀取私利者,最終只能為自己的行為付出應有的代價。
網絡空間與現實空間可因信息真實,也可因信息虛假而發生交叉,但真實或虛假并不因其承載的空間發生改變。在網絡空間中傳播虛假信息,其虛假程度、傳播速度及廣度與網絡秩序混亂“嚴重”與否成正比。我國相關司法解釋采取擬制的方式把網絡空間秩序定位為準公共秩序,因傳播虛假信息而嚴重擾亂網絡空間秩序的行為,等同于嚴重擾亂公共秩序的行為;網絡空間中傳播虛假信息的主體具有現實性(但其網絡身份則具有虛擬性),該主體應在現實中為擾亂網絡空間秩序的行為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縱觀彭博案件始末,網絡只是其與推手所利用的工具,法治所責難的并非網絡,而是惡意使用網絡者。網絡,既非法外之地,就絕不是違法者的避風港。
網絡與法治同行,既不是簡單的法治監管網絡,也不是簡單的網絡監督法治,而是一種“雙向賦能基礎上的良性互動”。實現網絡治理法治化,法治要有剛性,網絡絕非法外之地,網絡建設不能獨立于法治之外。網絡也要講規矩。無論國家安全還是個人隱私,無論政治領域還是經濟領域,無論知識產權還是意識形態,網絡發展的健康有序離不開法治約束;法治也應當適應網絡技術進步的要求,要有彈性,為網絡發展提供應有的空間。同時,法治從來不是一個封閉的自系統,借力網絡,有助于公眾即時了解、參與到法治進程中來,擴大法治建設的同盟;借力網絡,有助于實現法治便捷化,重塑、變革司法運作機制和工作模式。當前,互聯網法院已經成為節約司法資源的典范。借力網絡,有助于即時了解公眾關注的法治熱點、焦點問題,縮短司法工作與公眾的實際距離,為公眾提供快遞式的司法服務。可以說,對法律由知曉到信賴再到信仰,法治信息化、大數據化都離不開網絡化平臺。
在法治時代,網絡空間的基礎價值體現于信息真實。網絡信息真實不是虛擬真實,而是現實真實的復寫。真實既是網絡的追求,也是法治的追求。真實之下,信息傳播的自由與效率才能得到保障與實現。習近平總書記在黨的十九大報告中指出,要“營造清朗的網絡空間”,而法治只有敢于且善于維護網絡空間信息的真實,把真實作為互聯網內容建設的著眼點,把真實作為網絡綜合治理的出發點,才能真正把握好網上正面宣傳的時度效,才能真正把握網絡上反映的真實民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