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抗擊新冠肺炎疫情處于關鍵時期,需要凝神聚力、共克時艱。然而,網絡上一些信息真真假假,謠言混雜其中,給疫情防控工作帶來極大干擾。
案情
網傳“寧津新冠肺炎治愈者聚餐”,經查是謠言
2月15日下午,寧津縣公安局刑偵大隊民警接到線索,微信群內有人發(fā)布“寧津新冠肺炎治愈者徐某出院后與人外出吃飯”的言論及截圖。經警方偵查確認,該傳言不實,系犯罪嫌疑人井某捏造的虛假信息。
經查,井某與徐某系朋友關系,1月22日,兩人曾一起與多人聚餐,并拍攝了多條小視頻。
2月15日,井某微信聊天時向好友發(fā)送與徐某聚餐的視頻,并稱該視頻系2月14日徐某返回寧津后多人一起吃飯時所拍攝,發(fā)布不實言論。該信息經多個微信群轉發(fā)后,引發(fā)強烈社會恐慌。
現場
故意造謠引發(fā)恐慌,犯罪嫌疑人被行政拘留15日
井某明知徐某是新冠肺炎確診病例治愈者,捏造虛假信息造成恐慌。 2月16日,寧津縣公安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25條規(guī)定給予井某行政拘留15日并處罰款1000元。井某對自己的行為表示后悔并道歉。
經向寧津縣張大莊鎮(zhèn)疫情防控辦公室核實,徐某出院后一直居家隔離,有工作專班負責日常管控。
民警表示,早在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就明確了疫情期間嚴打的20類30個犯罪行為,其中就包括“編造與傳染病疫情等災害有關的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編造的此類恐怖信息而故意傳播。 ”
同時,《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25條規(guī)定,散布謠言,謊報險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擾亂公共秩序的,依法應嚴懲。
(記者董建新整理)
解 析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91條明確規(guī)定:“編造虛假的險情、疫情、災情、警情,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虛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后果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
群眾轉發(fā)朋友圈或網上一些后來被證實為虛假信息,造成惡劣影響的,也要承擔相應責任。根據《突發(fā)公共事件應對法》第54條規(guī)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編造、傳播有關突發(fā)事件事態(tài)發(fā)展或者應急處置工作的虛假信息。如果散布謠言侵犯了公民個人的名譽權或侵犯了法人商譽,依據規(guī)定,要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及賠償損失等責任。
不造謠、不信謠、不傳謠,人人共同營造科學防治、理性應對的社會氛圍,就是對疫情防控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