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暴發期,疫后調整期,都是對婚姻家庭的重大考驗
在線調解、防止家暴、心理疏導、延伸服務……
家事審判工作面臨新形勢新挑戰
德州中院深入調研分析、結合工作實際,制定出臺《審理涉疫情家事案件的指導意見》
助力每個家庭平安渡過疫情“沖擊波”
維護社會和諧穩定
為妥善審理疫情引發的家事審判實務問題,進一步做好涉疫情家事案件審理工作,維護家庭和諧與社會穩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傳染病防治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等法律法規和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結合實際情況,制定本意見。
一、推行“隔空式”調解,多元化解家事糾紛。基于疫情防控要求,在疫情防控期間,盡量避免線下非必要庭審、面對面調解等審判活動,盡量利用線上開展庭審、調查、調解活動。家事案件的當事人本是家庭成員,因居家隔離、社區管制等疫情防控措施可能有較長的共處時間,要充分借助這一時機,積極通過電話、互聯網、微信等媒介開展調解活動,促使雙方緩和矛盾、化解糾紛。當事人在線達成調解協議的,應及時依法確認。
二、推行“溫情式”處理,積極應對疫情難題。對離婚、離婚后財產糾紛、繼承等家事案件中涉及家庭財產保全、分割的,應本著有利于生產、生活的客觀因素,主動評估法律風險、審慎適用實物分割或變賣等措施,防止家庭資產在疫情暴發期和疫后調整期的不合理貶損,強化家事司法的人文關懷。
三、推行“逐案式”詢問,嚴格防止家暴危險。在疫情防控和婦女兒童權益保護之間尋求平衡,對當事人矛盾激烈的案件或一方當事人曾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的案件,通過電話進行逐案詢問、登記,對雙方當事人的居住情況、是否有發生家庭暴力的現實危險等進行梳理、預判,及時對當事人進行法律釋明,防止矛盾進一步激化。
四、推行“主動式”回訪,合理預防新生矛盾。對已判決、調解的涉及定期履行的探望權、贍養糾紛等重點案件進行回訪,建議涉案雙方充分理解、相互體諒,靈活變動履行方式,避免因疫情發展及防控導致有關義務人履行受阻而出現的新糾紛。
五、推行“啟發式”疏導,避免應激心理創傷。高度重視新冠肺炎疫情引發的個體心理危機,特別是疫情防控限制出行期間本有矛盾隱患的家庭成員因日久共處爆發的矛盾。家事法官、法官助理及家事輔助團隊的成員應集思廣益,積極干預,通過啟發引導、轉移關注等心理學手段,為需要的當事人提供專業心理援助,避免出現創傷后心理障礙。
六、推行“延伸式”服務,積極傳遞正面能量。對確診、疑似、居家隔離人員的未成年子女、老年人的臨時監護問題,與社區、民政、公安機關及時對接,提前介入,視情況采取法律咨詢、專項調解、線上疏導等一系列措施,形成針對性應對方案,彰顯司法的責任與擔當。
七、推行“靈活性”分析,準確適用法律規范。對于疫期涉及不可抗力、訴訟時效、除斥期間等法律概念的案件,要將立法目的與疫情背景充分結合,考慮公眾自我保護與保護他人的欲求、社會一體共度難關的愿望及疫情防控的應急措施等特殊因素。在適用相關法律法規時,要保證疫期當事人合理合法訴求能夠得到最大限度的保護。
八、推行“周密性”研判,妥善處理子女問題。在處理疫期涉及子女撫養權、探望權等糾紛的案件時,要本著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的原則,充分考慮長遠性、現實性、可行性、周密性。同時對受疫情影響的地區和被病毒感染的當事人,要嚴格貫徹平等原則,充分考慮當事人的實際狀況及未成年人的長遠需求,堅持對婦女兒童合法利益的保護,避免裁判出現偏頗。
九、推行“補救性”機制,充分保障訴訟權利。因疫情防控、強制隔離導致當事人無法及時行使訴訟權利的,要充分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及司法解釋中期間補救的相關規定,依據當事人申請,為當事人訴訟活動提供充分保證,并做好各方當事人的協調溝通工作。對于必須到庭又無法到庭的離婚案件當事人,可采用遠程技術與要求其提供書面意見等方式相結合靈活審理案件。
十、推行“綜合性”分析,妥善認定相關證據。對于家事案件中證人因疫情防控不能出庭的,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三條的規定,通過書面證言、視聽傳輸技術或者視聽資料等方式作證,不應簡單以“證人未出庭”為由做出對證言不予采信的結論,要強化對證據鏈的綜合分析、整體判斷,確保案件裁判公平公正。
家庭是社會的細胞,在疫情特殊時期承擔著重要功能。大“疫”當前,家事審判工作身擔重要責任和使命,要及時精準采取措施,高效妥善處理疫情暴發期和疫后調整期的家事矛盾糾紛案件,維護家庭和諧與社會穩定,實現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統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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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李智群 通訊員|姜南 胡澤瑞
編輯|李智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