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2日,德州市招商引資激勵辦法(試行)印發,根據實體項目投資額、到位資金等情況對項目引薦團隊或個人進行獎勵。
辦法明確,“獎勵對象”是指首位將外來投資者介紹到我市進行考察并促成項目投資的第一引薦人,可以是企業、社會組織、中介機構等法人和自然人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及其在職在編人員、項目投資利益相關方除外)。第一引薦人資格由外來投資者和項目所屬同級政府 共同確認。同一個項目有多個引薦人的,由第一引薦人申領 獎金,自行協商獎金分配。 對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及其在職在編人員,獎勵兌付到 所在單位,專項用于招商引資工作經費。
項目指由市域外法人或自然人在我市投資,在我市工商注冊、依法納稅,具有獨立 法人資格,且承諾10年內不遷離本市、不改變在本市的納稅 義務、不減少注冊資本。符合省新舊動能轉換 “十強”產業, 符合我市現代優勢產業體系,符合國家環保、安全、能耗等 限制性政策要求等 (內資項目房地產開發及建筑企業、商業 綜合體開發企業、特色小鎮開發企業、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 項目投資企業、基金投資企業、功能性園區開發企業等不在 認定范圍;外資項目不含房地產、金融業及類金融業項目), 且具備以下條件之一:
一、總投資1億元人民幣以下的瞪羚企業、獨角獸企業等獨立投資的高技術項目;國家級、省級高新技術企業整體 轉移或獨立投資的項目。
二、總投資1億元人民幣 (含)以上的實體項目,項目分期建設的,以一期投資額為準;外資項目按合同外資額以合同簽訂日期當日匯率折合為人民幣后的2倍計算總投資 (下同)。
三、世界500強企業 (上一年度《財富》雜志發布的世界500強企業)項目,中國500強企業 (上一年度中國企業聯合會、中國企業家協會公布的中國企業500強、制造業500強、服務業500強)項目。
四、總部機構 (包括地區總部和結算、銷售、研發中心等功能性機構)項目,符合 《山東省總部機構獎勵政策實施辦法》(魯商發 〔 2018〕2號)要求。
獎勵標準方面:
一、對總投資1億元人民幣以下的瞪羚企業、獨角獸企 業等獨立投資的高技術項目,國家級、省級高新技術企業整體轉移或獨立投資的項目,原則上一次性給予第一引薦人10萬元獎勵。
二、對總投資1億元人民幣 (含)至5億元人民幣的實體項目,原則上一次性給予第一引薦人10萬元獎勵。
三、對總投資5億元人民幣 (含)以上的重大實體項 目,其中總投資5億元人民幣 (含)至10億元人民幣的,最高按到位資金的1‰對第一引薦人進行獎勵;總投資10億元人民幣 (含) 至30億元人民幣的,最高按到位資金的1‰對第一引薦人進行獎勵,總獎勵金額不超過100萬元;總投資30億元人民幣 (含) 至50億元人民幣的,最高按到位資金的2‰對第一引薦人進行獎勵,總獎勵金額不超過300萬元。外資項目到位外資按FDI口徑納入商務部公布的實際使用外資統計,以省商務廳公布數據為準;到位外資額以到賬日期當日匯率折合為人民幣后的2倍計算 (下同)。
四、對總投資50億元人民幣以上的特別重大招商項目, 在地方政府權限范圍內,采取 “一事一議”政策,可適當提高獎勵標準,最高獎勵金額不超過500萬元。
五、對世界500強企業、中國500強企業項目,原則上再一次性給予第一引薦人10萬元獎勵。
六、對總部機構項目,最高按實繳注冊資本的3‰或首個會計年度納稅總額的5%一次性給予第一引薦人獎勵,獎勵金額不超過1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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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鄧靜 通訊員|劉光曉
編輯|李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