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晚報全媒體記者俞榮通訊員高忠祥
100多萬條的網絡數據、涉案金額數千萬元、全國10余個省市出現山寨“VANS”硫化鞋……這是一起典型的危害外商知識產權案件,犯罪系統錯綜復雜,且涉及村民融資,辦案過程中困難重重。經過4年多追蹤、調查,夏某、夏某強等13人組成的龐大犯罪網絡浮出水面。近日,這起由德州警方和檢察機關偵辦的案件入選全省檢察機關打擊制假售假典型案例。
1一條售假線索,牽出千萬元大案
這起制假售假案的口子是在2016年9月被撕開的。當時,德州市公安局經偵支隊從阿里巴巴集團安全部門獲悉一條線索:德州的袁某利用淘寶網店,售賣假冒“VANS”品牌的運動鞋,銷售額已達11萬元,且還在不斷售賣。
誰也沒想到順著這條線索查下去,背后竟隱藏著如此龐大的制假售假犯罪系統。德州經偵民警層層調查,逐漸理清了案件來龍去脈。
早在2013年2月,夏某、夏某強在湖南省益陽市開辦某制鞋廠,夏某強系法定代表人,夏某主要負責生產等日常經營工作。二人在未取得美國范斯公司授權的情況下,大肆生產并銷售假冒VANS品牌的硫化鞋,逐漸發展至網絡銷售“一件代發”的模式,全國多地多人均參與售假,且他們均知道這些鞋為非法偽造假冒產品。
2改進制假技術,銷量快速增長
鞋廠成立之初,各員工之間分工較為簡單,夏某邀請李某來負責假冒VANS鞋商標和圖案的絲印工作,每月保底工資1.5萬元,另按制造數量計酬。負責銷售的袁某、賀某雇傭客服人員李某玲、梁某敏利用電商平臺、微信、QQ等方式大肆售賣假冒VANS品牌的運動鞋。
這些鞋儲存于長沙市寧鄉縣倉庫內,由賀某平(賀某之父)在明知袁某、賀某銷售假冒名牌鞋的情況下幫助租賃、管理倉庫,接收客戶退回的假鞋。客服人員在網上接單后,將客戶信息及收貨地址發送給寧鄉縣倉庫管理員,管理員負責具體發貨。
2016年2月,鞋廠聘請懂技術的郭某令擔任生產廠長,每月工資1萬元,負責提高假鞋的產品質量,山寨鞋銷量快速增長。經審計鑒定,2015年8月至2018年1月,該鞋廠共生產并銷售假冒VANS品牌的硫化鞋61萬余雙,銷售價值2600余萬元。其中,郭某令自2016年3月至2018年1月擔任生產廠長期間參與生產假鞋52萬余雙,價值共計2300余萬元。
3銷售渠道多樣,“一件代發”模式暢銷
在辦案中,檢察機關發現這起制假售假案中,銷售商們售假渠道多樣,包括QQ、微信群、網店、實體店等多種形式,是典型的“一件代發”案。
2014年4月以來,袁某、賀某通過網絡銷售假冒VANS鞋23萬余雙,銷售數額1300余萬元,未銷售2.8萬雙,價值共計110余萬元。其中,袁某、賀某雇傭賀某嬋幫助經營廣州市越秀區某實體店售賣假冒VANS品牌運動鞋7000余雙,銷售數額約28萬余元;雇傭李某玲2014年2月以來擔任網上銷售客服,幫助銷售假鞋,銷售數額約380萬元;雇傭梁某敏2016年4月以來擔任網上銷售客服,幫助銷售假鞋,銷售數額260余萬元。
2015年1月以來,袁某輝先后使用多個昵稱,在網上售賣假冒VANS品牌的運動鞋,經營模式以“一件代發”形式為主,即其在上線袁某、賀某處購買假鞋,并將客戶地址發給袁某、賀某的客服人員,由倉庫人員通過快遞物流實際向客戶發貨,袁某輝從中賺取差價。經審計鑒定,袁某輝銷售假鞋6600余雙,銷售數額37萬余元。
2015年初以來,方某楊在明知情況下多次在袁某、賀某處購進假鞋,采用“一件代發”的形式,通過QQ、微信大肆在網上售賣。經審計鑒定,共銷售假冒鞋1.3萬余雙,銷售數額72萬余元。
2016年6月以來,陳某易在明知情況下多次在袁某、賀某處購進假鞋,通過QQ、微信大肆在網上售賣。經審計鑒定,共銷售假鞋9700余雙,銷售數額54萬余元,偵查機關扣押未銷售的假鞋751雙,價值2.9萬余元。
4被告態度反復,辦案過程困難重重
因大量假冒VANS鞋通過網絡銷售到德州,德州市公安局經偵支隊獲悉線索后,經過深入經營、研判后立案偵查。
2017年11月,德州經偵支隊果斷出手,首先將犯罪嫌疑人袁某抓獲歸案,查貨部分假鞋。2018年1月,辦案組人員兵分三路,分別趕往廣東、湖南、陜西等地,一舉將嫌疑人全部成功抓獲,搗毀制售假鞋窩點3個;2018年1月12日,專案組將犯罪嫌疑人袁某、賀某、夏某、夏某強4人押解回德州。
在審查中發現,賀某的認罪態度時有反復,后期甚至稱沒有參與銷售假鞋,而且涉案鞋廠向村民融資,依法扣押的幾千雙假鞋及制假設備運輸出村時被當地村民阻攔。
為固定關鍵證據,承辦檢察官一方面引導偵查人員從犯罪嫌疑人手機中查找微信聊天記錄,確定主觀明知;另一方面,引導偵查人員協調當事人授權,網上拍賣、折價處理該廠部分非涉案設備,彌補村民損失,保障涉案物證安全。
5寬嚴相濟,依法審判不法分子
2019年11月3日,禹城市法院以犯假冒注冊商標罪,判處夏某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25萬元;判處夏某強有期徒刑三年四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40萬元;判處郭某令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緩刑三年,并處罰金20萬元;以犯非法制造注冊商標標識罪,判處李某來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25萬元;以犯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判處袁某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200萬元;判處賀某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緩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60萬元;判處賀某平罰金人民幣2萬元;判處賀某嬋罰金人民幣3萬元;判處李某玲罰金人民幣3萬元;判處梁某敏罰金人民幣3萬元;判處方某楊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30萬元;判處陳某易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20萬元;判處袁某輝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8萬元。以上十三名被告人均認罪服法,未提出上訴,上述判決已生效。
檢察官表示,此案辦理中注重寬嚴相濟,審查批捕階段,對社會危險性較小的賀某等不予批捕。在審查起訴階段,因袁某輝、陳某易捕后認罪態度發生較大的變化、能夠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積極上繳全部涉案贓款,有認罪、悔罪表現,遂開展羈押必要性審查,變更強制措施。同時根據該類案件特點,著重針對立功等情節開展釋法說理,實現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統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