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虧檢察官幫我們解決了難題,這下我再不用想這個案子了,可以集中精力復工復產。 ”近日,在市檢察院檢察官的努力下,一場歷時3年多的保險賠償糾紛終于有了定論,涉案的某物流公司負責人難掩感激之情。
該物流公司與德州某國有保險公司曾是長期合作伙伴,多次在這家保險公司投保并獲得及時理賠。 2016年11月29日,該物流公司像往常一樣為其承運的一單履帶吊車主機(價值1024萬元)運輸業務投保。當年12月3日,司機李某在駕車運輸途中發生單方事故,造成承運的履帶吊車主機損壞,損失上百萬元。事故發生后,物流公司與保險公司就理賠事宜多次協商未果。無奈之下,物流公司將保險公司訴至法院,要求其支付因保險事故造成的各項損失150余萬元,并承擔所有訴訟費用。
一審法院審理認為,物流公司運輸行為違反相關法律規定以及協議規定,該損失是其自己過錯造成的,判決保險公司不承擔責任。物流公司不服判決,提起上訴。二審法院經審查認為,雙方簽訂的保險合同真實有效,雙方應按合同約定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不應適用過錯原則,據此判決保險公司賠付物流公司保險金150余萬元。面對判決,保險公司不服,遂向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2019年7月,省高院裁定駁回再審申請。保險公司仍然不服判決,于2019年底向市檢察院申請監督。此時,距事發已經3年有余。
為規范公正辦案,檢察官認真學習相關保險業務知識,并查閱了省內外大量的相關案例,對一審二審案卷材料逐字逐句進行細致審查,充分研析案情。“申請方保險公司監督申請書近萬字,我逐條進行審查,并就每一條與申請方律師進行溝通,指出他們認識上存在的誤區,并輔以案例進行說明。經過反復、詳細釋法說理,終于使保險公司從內心接受了應該支付賠付款的判決。 ”辦理此案的市檢察院第六檢察部助理檢察員翟玉娟說。
經審查,該案在計算保險賠付金時,搶救費及運費重復計算,賠付金額計算有誤。但啟動監督程序周期長,同時增加當事人訴累,訴訟成本提高,不利于雙方企業發展。在審查中得知,雖然150余萬元保險金已經執行完畢,但雙方多次發生爭執,物流公司經營受到影響。“最高檢多次指出,各級檢察機關應把化解矛盾糾紛落實到辦理民事檢察監督案件全過程,堅持共贏理念,促進案結事了人和。 ”翟玉娟說。疫情期間,檢察官主動與雙方當事人進行電話、微信交流。在溝通中,雙方當事人均流露出和解意愿,檢察官多次引導當事人分清利弊,勸說物流公司退還重復計算的保險金30萬元,并當場履行完畢。在視頻通話中,涉案雙方終于放下芥蒂,隔空和解。“民事檢察是檢察機關的一項重要法律職能,息訴和解是民事訴訟檢察監督的重要延伸,在深入推進社會矛盾化解中有重要意義。 ”市檢察院第六檢察部主任李書坤說。
□本報記者鄭東巖本報通訊員高忠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