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新聞網訊(德州晚報全媒體記者孫良玉見習記者孫風超通訊員肖華榮)
5月15日,德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隊公布今年第四批終生禁駕名單,3名男性駕駛員上榜。其中,年齡最大的陳自強39歲,駕齡17年;最小的王維政22歲,駕齡3年,三人的禁駕原因全部都是因為“酒”。
2019年6月21日22時21分許,王維政酒后駕駛小型轎車,沿武城縣城區北方街由東向西行駛至向陽路口向北轉彎時,撞到一前一后由北向南行駛的被害人王某某、滕某某騎行的電動自行車,致使王某某、滕某某受傷,6月22日,王某某經搶救無效死亡。經德州市公安局物證鑒定研究中心檢驗,王維政血液中乙醇含量為185.1mg/100m1,屬于醉酒駕駛。經調查,王維政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
2019年11月28日,王維政被武城縣人民法院判有期徒刑十一個月,緩刑一年六個月。2020年5月12日,德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對王維政作出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且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的行政處罰。
2019年4月30日23時許,陳自強酒后駕駛小型汽車,沿武城縣城區文化街由西向東行駛至文化街與公園路口處時,撞到由北向南行駛的李某某騎行的電動自行車,致使李某某倒地后受傷。后經鑒定,李某某傷情為重傷二級。經德州市公安局物證鑒定研究中心檢驗,事故時陳自強血液中乙醇含量為113.2mg/100m1,屬醉酒駕駛。經調查,陳自強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2019年10月25日,陳自強被武城縣人民法院判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2020年5月12日,德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對陳自強作出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且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的行政處罰。
據悉,終生禁駕是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對交通肇事逃逸構成犯罪的駕駛人所作的永久不得重新取得駕駛證的行政處罰,意味著駕駛人“終生不得重新考取機動車駕駛證,終生不能駕駛機動車”。駕駛人被處以終生禁駕處罰主要有兩種情形:一是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構成犯罪的,二是飲酒后或醉酒駕駛機動車,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的。若被終生禁駕后仍開車上路,駕駛員一旦被查處,將按照“無證駕駛”給予罰款和行政拘留15日以內的處罰。
喝酒不開車,開車不喝酒。公安交警表示,交通事故發生后,很多人心存僥幸認為一跑了之可以不用承擔責任,殊不知這樣做已經構成了犯罪,將會受到更嚴厲的懲罰。警方特別提醒,發生有傷亡的交通事故要及時搶救傷員、保護好現場,并馬上報警。市民一旦發現危險駕駛行為,可向公安交警部門舉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