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新聞網訊(記者尹曉燕通訊員馬世利)9月7日,市司法局在全省率先出臺《關于開展公證參與行政執法事務的指導意見》(下稱《意見》),明確了公證參與行政執法事務的重要意義、主要內容、工作程序等。
《意見》明確公證參與行政執法事務的主要包括在行政執法主體查封、扣押財產等直接涉及財產權益的現場執法活動中,公證機構可以對行政相對人財產狀況、財產清點過程辦理保全證據公證;在行政執法主體留置送達、郵寄送達等容易引發爭議的行政執法活動中,公證機構可以對行政執法主體的送達行為或行政相對人的接收行為辦理保全證據公證等內容。
《意見》提出,行政執法主體可向本單位所在地或者行政執法行為、相關事實發生地的地級以上市范圍內的公證機構申請公證法律服務。行政執法行為由行政執法人員實施,公證機構派2名以上公證人員前往現場,公證機構僅對行政執法人員實施行政執法的行為和過程予以證明,不得參與實施行政行為,更不能替代行政執法人員的執法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