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3月18日電(記者謝希瑤)18日,由中國海商法協會遵循國際慣例首次制定的《中國海商法協會臨時仲裁規則》對外發布,并于當日起施行。
與此同時,由上述規則指定的服務機構中國海事仲裁委員會配套制定的《中國海事仲裁委員會臨時仲裁服務規則》也于當日同步發布施行。
中國海商法協會會長李祝用在當天舉行的新聞發布會上表示,我國仲裁市場已逐步對外開放,需要既符合國際通行做法,又立足我國仲裁實際、具有示范意義的臨時仲裁規則。兩規則吸納中國海仲豐富的仲裁經驗和對國際仲裁多年的研究成果,充分借鑒國際主要仲裁機構臨時仲裁服務實踐,能夠滿足和適應不同法律文化背景下當事人的多元化爭議解決需求和習慣。
在國際范圍內,機構仲裁和臨時仲裁并存。相較于機構仲裁,臨時仲裁具有充分尊重當事人意思自治、程序靈活高效的優勢,但也因其程序具有較大的彈性及可變通性,其仲裁結果可預期性相對較低,仲裁公信力易受負面影響。
據介紹,《中國海商法協會臨時仲裁規則》對臨時仲裁全流程作出系統規定,力求以最簡潔的程序規定保障臨時仲裁順暢高效進行。《中國海事仲裁委員會臨時仲裁服務規則》是為臨時仲裁提供配套服務的操作性規范,通過規則指引提高規范性,增強仲裁程序的可預期性和可操作性。
中國海事仲裁委員會副主任李虎表示,兩規則有機銜接,相互配合,以順應我國高水平對外開放需要,滿足中外當事人對臨時仲裁服務的現實需求,對于促進臨時仲裁在我國發展具有引領示范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