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德州新聞網訊(記者 鄭乃春 通訊員 張新東 盧玲)如果游客報名參加了旅游團,而臨時有事又需要退團,難道已經交過的旅游團費就應該“打水漂”嗎?日前,臨邑縣的胡女士就遇到這樣的堵心事。“因家中臨時有事,提前訂好的價值6300元的云南雙飛六日游退掉,結果商家以‘退團不退費’為由拒絕退還我6300元錢,難道我的錢就這樣打了水漂?”
??? 據胡女士介紹,胡女士和女兒于9月20日報名參加了9月30日發團的云南雙飛六日游,旅游費共計6300元,當時胡女士便將費用全部繳納齊全。可是沒想到,家中發生了一點事情,導致胡女士和女兒無法如期外出旅游,因此,9月28日一大早,她便到旅行社辦理退團手續,然而卻被告知可以退團,但6300元的費用不能退了。
??? “我很納悶,我的旅游還沒開始,旅行社竟然一分錢也不退,就算我臨時退團給他帶來損失,也不能把錢全部扣下。”胡女士對旅行社扣除她6300元旅游費的行為非常氣憤,但又無奈,便向工商局投訴。
??? 工商執法人員陪同胡女士一起到旅行社了解情況。旅行社負責人拿出雙方簽訂的合同,一再強調合同上已標明“退團不退費”。
??? 工商執法人員對合同中“退團不退費”的“霸王條款”提出質疑,認為其違反了《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旅行社作為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沒有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依據《合同法》第四十條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退團不退費”的約定應屬無效。
??? 在工商執法人員的一番教導下,該旅行社負責人認識到合同約定違法,愿意退還旅游費,但退團造成的損失希望胡女士承擔。旅行社負責人表示,雖然門票、餐飲、住宿等費用可以退還胡女士,但因旅行社已經購買了4折團體飛機票,機場拒絕退票,且途中的汽車費也無法退還,旅行社在合同簽訂后即按人數租車,胡女士退團租車的費用也不會變。經過仔細核算,旅行社退還胡女士3300元,雙方對此結果表示滿意。工商局對旅行社給予警告,并責令其修改合同格式條款。
??? 在此,工商局提醒消費者,遇到臨時有事需要退團的情況,如果合同沒有特別規定不能轉讓,可將旅游合同轉讓第三人;還可以扣除已經產生的費用,要求旅行社退還尚未發生的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