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德州新聞網訊(記者 王志強 通訊員 劉印江)28歲的男青年劉壯志(化名),利用之前合租時的鑰匙,盜竊他人的筆記本電腦和現金。劉壯志的父母在得知孩子犯罪后,沒有包庇而是勸說孩子走進派出所自首。2011年3月12日劉壯志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4日被逮捕。2012年2月21日,記者從德城區人民法院獲悉,劉壯志被判盜竊罪,罰金4000元。
??? 劉壯志,出生于江蘇省,初中畢業后外出打工。2011年3月3日13時30分許,劉壯志到他原同事王某的租房處——德州市經濟開發區某小區內,利用他以前在此合租房屋時使用的屋門鑰匙,打開門鎖入室,盜竊現金500元和筆記本電腦一臺。經鑒定,筆記本電腦價值1670元。案發后,被盜筆記本電腦被追回并返還被害人。
??? 2011年3月3日17時50分許,被害人王某撥打110電話報警。德州市公安局經濟開發區分局刑警大隊接警后,經偵查發現劉壯志有重大盜竊嫌疑,該局民警隨即向被告人劉壯志的原籍派出所通報了此情況,請求該所協助調查。民警向劉壯志的父母說明情況后,在其父母勸說下,2011年3月10日劉壯志投案自首,并如實供述了其盜竊的事實。
??? 近日,德城區人民法院依法公開審理了此案。被告人劉壯志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供認不諱,無辯護意見。該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劉壯志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竊取公民財物,盜竊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盜竊罪,應依法懲處。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劉壯志犯盜竊罪的事實及罪名成立。劉壯志有自首情節,法院決定對被告人劉壯志從輕處罰。為打擊犯罪,保護公民財產權利不受侵犯,根據被告人劉壯志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以及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之規定,判決被告人劉壯志犯盜竊罪,單處罰金人民幣4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