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德州新聞網訊(記者 孫良玉 通訊員 高忠祥 張瑋琳) 德城區趙某(未成年人)因瑣事與鄰居發生爭執,氣急之下持刀將鄰居捅致輕傷。事后他追悔莫及,其家人積極幫助傷者看病并致歉意,得到了鄰居一家的諒解。1月15日,德城區檢察院根據對趙某的品行調查,依法對其作出不予批捕的決定。這也是我市檢察機關深入推行社會品行調查制度辦理輕刑案件的一個縮影。截至目前,全市檢察機關已對11人作出不批準逮捕決定。
??? 1月2日,德州市檢察院制定了《在審查批捕階段實行對犯罪嫌疑人捕前品行調查的制度》(以下簡稱《制度》),通過捕前品行調查,細致的調查區分不同個體差異和情況,確保逮捕必要性、審查精準性。
??? 據了解,《制度》對品行調查的案件適用范圍、啟動條件、調查內容作了明確規定。其適用案件為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在校學生實施的情節較輕的案件,輕微犯罪中的初犯、偶犯和其他涉嫌犯罪事實清楚、依法應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情節輕微的刑事案件等。
??? 啟動條件為犯罪嫌疑人有固定居所且連續居住一年以上;已如實供述犯罪事實,且有悔罪表示;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追究刑事責任。
??? “對適用社會品行調查的案件,我們專門制作‘三表一報告’,確保該制度規范運行。”德州市檢察院偵查監督處處長曹曉梅說,所謂“三表一報告”,即《品德調查表》、《家庭情況表》和《被害人意見表》,檢察機關對“三表”進行分析總結形成《品行調查報告》,真實反映出犯罪嫌疑人的品行情況。
??? 此外,該院在審查批捕過程中綜合案件事實證據及品行調查情況,充分考慮逮捕措施適用的訴訟價值及必要性,確保作出的逮捕或不捕決定依法、精準。對依據品行調查作出不捕決定的案件,還分別向公安機關和被害人移送不捕論證書面說明,列出幫教情況、家庭、單位和被害人意見及回訪考查等情況,說明檢察機關不捕理由,確保對不捕決定無異議。
??? 截至目前,全市檢察機關已適用社會品行調查對5人作出逮捕決定,對11人作出不批準逮捕決定。不捕的犯罪嫌疑人通過幫教積極悔改,未發生傳訊不到案或者逃避偵查、審查起訴的情況,也未出現一起再犯罪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