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南站猥褻兒童”一事在網絡被爆料后,當地警方介入調查,并查實猥褻女童的是她的哥哥,而女童是這個家庭的養女。
當哥哥在眾目睽睽之下猥褻妹妹時,坐在一旁的父母卻無動于衷;倘若沒有其他極其特殊的原由,做出猥褻動作的兄長,以及無視這一行為的父母,如何能擔得起“親人”稱號?
家庭是最小也是最緊密的情感共同體,但往往一些悲劇,就發生在家庭成員之間。兄長猥褻妹妹,這在人倫與法律上都難以讓人接受,這樣的家庭對被猥褻的女童來說,無異于“魔窟”。猥褻或縱容家庭成員猥褻的父母,還有資格撫養女兒嗎?
從法律設置上看,也正是因為熟人作案的隱蔽性與便捷性,法律加重了對家人猥褻行為的處罰。最高法印發的《關于依法處理監護人侵害未成年人權益行為若干問題的意見》早有規定:性侵害、出賣、遺棄、虐待、暴力傷害未成年人,嚴重損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可以剝奪監護人的監護權。不管是實施猥褻還是縱容猥褻的父母,根據此規定,都已經觸及到監護資格的問題。
當父母連最基本的保護子女身體不受侵害的責任都履行不了,甚至成了施害者,法律就不僅要對其嚴懲,還要依法剝奪其監護權。
(@王言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