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今年9月7日,沈陽一家藥店醫生孫先生在為一名昏倒在自家藥店內的女子做心肺復蘇時,壓斷了對方12根肋骨。10月末,他接到法院訴狀,女子將孫先生告上法院,表示自己之所以昏倒并被壓斷肋骨,是因為服用了孫先生提供的一粒藥丸,需要孫先生承擔全部責任。11月18日,孫先生稱,經過努力,已恢復了店內的監控視頻,完全可以證明自己沒有責任。
??? 事件一經曝光,便引發廣泛關注。由于雙方各執一詞,事件一度陷入羅生門:這位60歲左右的女子一口咬定,是吃了醫生的藥丸才導致暈倒并被壓斷肋骨;而醫生孫先生則堅稱對方并未服藥,做心肺復蘇完全是為救命。在民法總則剛實施不久的今天,該案具有典型意義。
??? 有必要重申一個醫療急救常識:心肺復蘇很容易導致骨折,但在救命和骨折之間,當然選擇前者,任何時候搶救生命都是第一位的。根據民法總則第184條(“好人法”條款)規定,“因自愿實施緊急救助行為造成受助人損害的,救助人不承擔民事責任。”就是說,如果僅僅因心肺復蘇導致女子骨折,醫生不擔責。
??? 其實,該案的關鍵,不在于心肺復蘇會導致什么后果,而在于該女子是否服用了醫生給的藥丸。如果女子確系服藥后暈倒,醫生做心肺復蘇導致骨折,那么這就是一起醫療事故,醫生應擔責;如果女子沒有服藥,做心肺復蘇是醫生自愿實施的緊急救助行為,那么即使出現了意外傷害,“好人法”足可以給醫生撐腰。
??? 如今,醫生自稱恢復了相關監控視頻,可以還原事件的整個過程,證明自己的搶救措施無誤,倘若真是如此,那么孰是孰非已不言自明,醫生的急救行為不僅無需擔責,反而值得肯定和鼓勵,而編造“服藥”謊言的老太太應受到譴責,法院也不會支持其索賠訴求。
??? 事實上,民事訴訟實行“誰主張誰舉證”原則,老太太要想向醫生索賠,首先要向法院舉證證明自己在藥店服用了醫生給的藥品,之后法院還要審查其身體異常是否與服藥存在因果關系。換言之,被告醫生沒有“自證清白”的舉證責任,即使沒有監控視頻也沒什么大不了。
??? 從報道看,老太太拿不出什么過硬證據,而醫生又自稱手握可以還原事件真相的監控視頻,因此網絡輿論呈現一邊倒態勢,骨折的老太太幾乎成了眾矢之的。不難發現,當醫生“救人壓斷肋骨”遇上“好人法”,公平正義不僅完全可期,而且是以看得見的方式實現。
晚報評論員陳廣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