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12月2日是國務院批準設立的第六個“全國交通安全日”,活動主題為“尊法守規明禮、安全文明出行”。細心的人一定會發現,這次是“尊法”,而非“遵法”。“遵法”與“尊法”,一字之別,但含義有很大的差別。遵法,顧名思義必須遵守交通法規,是一種外在的表現,不存在感情色彩;而“尊法”是說要對交通法規懷有“敬畏之心”,認同它的正確性,發自內心地愿意遵守它,是主動性的。
為何要對交通法規懷有敬畏之心?“敬”它,是因為交通法規是維護正常交通秩序、保護我們生命財產安全的法寶,是確保我們出入平安的護身符;“畏”它,是因為只要違犯它,就有可能引發交通事故,受到它的懲罰,輕者財產受損,重者人員傷亡,因交通事故而導致家庭破碎的案例屢見不鮮。
但在實際生活當中,不“尊法”、把交通法規當兒戲的司機大有人在,無證、超速、超員、超載、逆行、酒駕、闖紅燈、闖禁行等等交通違法現象,比比皆是。這些人對交通法規的保護性缺乏足夠的認識,認為交通法規是一種負擔、一種束縛;還有人藐視法律,對執法民警的檢查不予配合,甚至對民警進行辱罵、毆打,頭腦里毫無“尊法”意識。正如美國思想家愛默生所言,“誰把法律看成是枷鎖,就在開始毀滅自己。
只有每個公民發自內心地主動捍衛法律尊嚴、尊重法律條款,法律才能真正走進人心。心存敬畏之心,方能行有所止。古人說:凡善怕者,心身有所正,言有所規,糾有所止。只有思想上尊崇法治,才能行動上遵守法律。
“尊法”意識是關鍵,讓群眾知曉交通法規的目的及意義,讓群眾知道法規是對公民利益的保護,覺得法規可“敬”;同時也要加大交通違法行為的查處力度,讓違法者必受嚴懲,覺得法規可“畏”,從而在全社會形成“尊法”風尚,遵法也必將成為公民的自覺行動。
滕兆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