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據報道,1月4日,南京一名63歲的老人突然暈倒。幾名醫護人員恰好路過,隨即展開救援。老人被送至醫院,急需手術治療,可家屬無法及時趕到醫院簽字。接診醫生作出決定:先行對老人進行手術,并表示“所有責任由我來承擔”。
??? 按照常規,手術一定要患者家屬或者本人簽字。危急時刻的一句“先手術,責任我來擔”,把老人從死神手里搶了回來,體現出醫務人員的醫者仁心和責任擔當。現實中,并不是所有的醫務人員面對未簽字的情形,都能“挺身而出”。從媒體報道看,由于危重患者家屬不簽字,醫務人員不敢實施手術,造成病人死亡的事例近些年來屢有發生。
??? 最高法曾發文明確規定,對于搶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緊急情況,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親屬意見的,醫務人員經醫療機構負責人或者授權的負責人批準立即實施相應的醫療措施,患者因此請求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擔當精神固然重要,但用法律為這份“擔當”保駕護航,才會鼓勵更多的醫生“挺身而出”。
(@魏文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