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臺州市公安局黃巖分局原民警池文跟蹤偷拍其上司——時任黃巖公安分局副局長周某某,獲取了周與一女性通奸的證據,并將證據交給了區紀委。之后,因侵犯隱私,池文被關禁閉7日,并被行政拘留6日。周某某未受處分,被調離黃巖公安分局,任黃巖區某局副局長。池文對所受處罰不服,提起行政訴訟。5月10日,該案庭審完畢,將擇期宣判。
通奸向來令人不齒,官員通奸“罪”加一等。原告方認為,周某某多次上班時間外出通奸,可能涉嫌權色交易、作風腐化等違紀違法問題,關乎公共利益,因此其隱私權應讓位于監督權。不少網友也持這種觀點,認為偷拍行為不侵犯隱私,甚至是正義之舉,否則可能向社會傳遞消極信號,即監督、舉報官員有危險。
但本案中,這種說法很難成立。監督方式有正當和不正當、依法和非法之分,秘密安裝跟蹤器對他人行蹤進行窺探和跟蹤,已經逾越了正當監督的底線。不管跟蹤偷拍的對象是誰、結果是什么,這種方式已涉嫌違法。
該案爭議焦點不止如此,還有副局長是否應受到處分。在公職人員上班打游戲、打瞌睡都可能受處分的情況下,作為領導干部的副局長多次上班時間通奸,且通奸地點還包括辦公室,甚至可能存在權色交易問題,若不受調查處分,恐難以堵住悠悠眾口。
相關部門稱,周某某和他人的不正當性關系并未廣泛傳播,亦沒有導致家庭破裂,并未造成不良影響,因此并未予以處分。黨紀處分條例中的確有“造成不良影響”的表述,究竟如何理解這六個字,網友和相關部門存在較大差異。有網友表示,這是否意味著:只要注意保密、不被發現,或擺平問題的能力強、家庭沒有破裂,相關部門就可以視而不見?
一碼歸一碼,民警違法跟蹤偷拍應依紀依法給予懲處,而副局長作風問題也不能縱容。在小偷牽出貪官案例中,小偷繩之以法,貪官也難逃黨紀國法的制裁,道理是一樣的。本案中,民警自稱去年6月向當地紀委寄送了舉報材料,一個月后其上司周某某報案稱隱私被侵犯,這種時間上的先后關系僅僅是巧合嗎?
5月13日下午,黃巖區委宣傳部官微通告稱,針對媒體報道情況,黃巖區委高度重視,區紀委等單位正進一步調查核實。根據調查核實情況,將依法依紀依規處理。事件如何收場,令人關注。 晚報評論員 陳廣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