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實從法律上分析,醫院行為的惡劣性質是不難確定的。首先它假冒國家公共衛生項目名義,明知自身不具備相關資格,卻以此為幌子騙取鄉村基層干部和群眾的信任,尤其是以非法營利為目的,不僅欺騙了百姓而且還破壞了國家公共衛生秩序,至少涉嫌招搖撞騙違法,民事上則構成欺詐行為。更為惡劣的是,醫院“沒病找病”,利用醫療知識優勢故意夸大村民身體健康問題,把無病說成有病,把小病說成大病重病,欺騙不需要治療的村民接受治療,不需要手術治療的接受手術治療,這顯然是醫療人員以賺取昧心錢為目的而實施的“故意傷害”行為,至少是人身侵權,嚴重者應構成故意傷害罪,而且是“有組織的”故意傷害,其性質更為惡劣。這怎能僅僅被輕描淡寫成“違規”呢?
退一步講,即使村民被“騙施手術”的受傷害程度不構成犯罪的話,那么,整個事件中醫院欺詐意圖和行為明顯,從民事責任角度看,醫院也應依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對接受醫療服務的村民給予兩倍于醫療收費的賠償。而從目前情況看,醫院僅退40%醫療費,這等于村民不僅傷了身同時還破了財,而醫院則在經濟上沒有受到任何實際損失,甚至還可能因此而盈利。(直言 原題:“醫院騙施手術”涉嫌故意傷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