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同志:
??? 一家超市于三個月前開業時,為吸引顧客,在當初的一星期里,連續每天推出了20種超低價商品,限顧客于7至9點搶購。因參與搶購的顧客很多,導致非常擁擠。可超市既沒有采取措施疏導人流,也沒有派人維持秩序。我在購物時,被擠倒在地并被踩傷(不知是誰),不僅花去56000余元醫療費用,還落下九級傷殘。面對我的賠償請求,超市卻斷然拒絕,理由是我所受傷害并非其商品或工作人員所造成,我明知人滿為患而不計后果參與搶購商品,只能自食其果或者找踩傷我的人賠償。請問:超市真的不用擔責嗎? 讀者:李倩李倩讀者:
??? 超市應承擔相應補充賠償責任,一般為你損失的80%。
??? 一方面,超市具有對顧客的法定安全保障義務。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十八條規定:“經營者應當保證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 ”其中當然地包括提供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的購物環境。另一方面,超市未能盡到自身義務且存在過錯。由于超市推出的商品為超低價,且限制在7至9時之間,其應當預見到有很多人搶購,出現人群擁擠。在看到人群已經非常擁擠的情況下,超市更應當預見到可能會造成顧客損害,卻未能采取措施疏導人流,也沒有派人維持秩序,無論是對損害因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還是輕信可以避免,都表明超市存在過失。再一方面,超市應當對你的損害擔責。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造成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傷害的,應當支付醫療費、治療期間的護理費、因誤工減少的收入等費用,造成殘疾的,還應當支付殘疾者生活自助具費、生活補助費、殘疾賠償金以及由其扶養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費等費用。 ”即超市的賠償應當包括其中所列費用和項目。但是對具體責任的分擔,《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七條規定:“賓館、商場、銀行、車站、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管理人或者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 ”鑒于你的損害是由于不知是誰的第三人所造成,超市也就只能“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即超市所應承擔的民事責任必須與其過錯和原因力相適應,而不能由其全額全部。由于未及時疏導人流、使包括你在內的顧客處于危險的狀態,是損害發生的主要原因,故超市宜酌情承擔損失的80%左右。 法官
□顏東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