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6月 26日,溫家寶總理簽署國務院令,公布了 《戒毒條例》 。在新的條例中,強制隔離戒毒的期限為 2年。被強制隔離戒毒的人員在公安機關的強制隔離戒毒場所執行強制隔離戒毒 3個月至 6個月后,轉至司法行政部門的強制隔離戒毒場所繼續執行強制隔離戒毒。在公安機關的強制隔離戒毒場所執行強制隔離戒毒的時間不得超過 12個月。并新增對自愿戒毒的不予以處罰、社區戒毒需簽協議、戒毒人員信息被泄露也要承擔法律責任等條款。
??? 作為我國禁毒法的配套法規, 《戒毒條例》以人性化、科學化的方式,全面系統地規定了自愿戒毒、社區戒毒、強制隔離戒毒和社區康復等戒毒措施,明確了責任主體以及戒毒人員的權利和義務。
??? 過去的戒毒形式是,一旦發現就需強制戒毒?,F在, 《戒毒條例》更加注重尊重吸毒人員的基本權利,以不限制人身自由的社區戒毒為首選。戒毒者具有病人、違法者、受害者三重屬性,違法者要處罰,病人和受害者更應教育和救治,這就需要政府、社會、家庭和公眾的廣泛關注和愛護。 《戒毒條例》從這一考慮出發,從戒毒治療到康復指導,從職業技能培訓到生活救助服務,在各項戒毒措施以及戒毒的各個環節都充分體現了對戒毒人員的人文關懷。幫助戒毒人員珍惜生命、拒絕毒品、回歸社會。
??? 由于思想認識模糊或者說是戒毒管理理論缺失,在很多時候,對戒毒人員的管理,都是從維護社會治安角度出發,其次才是幫助他們戒斷毒癮。公安和司法兩者的管理對象、目的是有本質區別,戒毒人員是特殊病人,收戒的主要目的是為了幫他們戒斷毒癮,其次才是為了社會治安。
??? 因此,無論是公安機關還是司法行政機關,要充分體現對戒毒人員的關懷,幫助戒毒人員珍惜生命、拒絕毒品、回歸社會。要使強制隔離戒毒場所真正成為 “戒毒”的場所,而不是異化為難逃懲罰 “陰影”的場所。
□李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