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0年3月的一起礦難后,媒體報道河南省駐馬店市泌陽縣主管生產安全的副縣長王新科被就地免職。記者調查發現,其過去一年來一直以副縣長身份部署工作、出席正式公務活動,近期還兼任該縣政法委書記。 (8月10日《錢江晚報》)
??? 免職務而不免權力,一旦期滿就急不可待的“提拔重用”,這樣的責任追究,更像是一種“額外獎勵”,當官員問責被異化成“明免實升”這張皮,“一地雞毛”之下當有多重傷害。一是對法律尊重的傷害。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關于實行黨政領導干部問責的暫行規定》,引咎辭職、責令辭職、免職的黨政領導干部,一年內不得重新擔任與其原任職務相當的領導職務。免職之后既意味著原有的權力已經失去,何以還可以“名不正言不順”地繼續行使權力?這樣既無法做到“權責對等”,更是對法律規定的置若罔聞。二是對違責者無法達到教育作用。這種做法的性質,跟判了某人的刑,卻不執行一樣。當事人沒有實質性的損傷,反但因為犧牲了個體保護了群體而沾沾自喜。甚至很多地方官員,將其作為一種政治資本,向組織施加壓力,提出要求,達成某種私下交易。遼寧“三最”女貪官羅亞平,不高興時,可以到區政府大院內,沖著比自己級別高的官員大聲地嚷、謾罵和撒野,換來的卻是集體噤聲。利益的捆綁,在某種程度上已經形成了一種官場縱容。三是損傷了政府公信。“明免實升”的做法本是一種敷衍,連基本的嫌疑都不顧及。政府對自身的要求都不嚴格要求,言與行嚴格分裂,絲毫不考慮群眾的感覺和安全事故中受害人及家人的感情,用表象化的手段去欺騙眾人的眼睛,如此己身不正的做法無以服眾,對政府形象是一種嚴重破壞。
??? 更為重要的是,這樣的規則成為常態,安全責任就可能難以落實。很顯然,“走過場”甚至“褒獎式”的問責,其結果就是責任者對自身責任無以為然。事實上,這種現象有泛化之勢,很多責任事故發生后,當事官員不是從自身找原因,而是強調客觀,能推則推,能躲就躲,甚至歸就咎于“運氣不好”、“太倒霉”。一些官員平時不是謀劃如何排查隱患,做好自身工作,而是“燒香拜佛”,求神靈保佑。出了事故之后,組織不是施以幫助教育,而是同情保護,結果問責未成教育而成獎勵,甚至待遇。
??? 問責問責,“問而不責”。官員的利益獲得了最大保障,可法律尊嚴,群眾感情和政府形象,又拿什么來維護?表面上,“明免實升”只是打了政策的擦邊球,其實拷問的是公權良心。將問責不當回事本身是一種不負責,這樣的惡果遠遠比事情本身更加可怕。對于這種“明免實升”的行為,是不是也應問一下責?□葉紅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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