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加強社會建設、創新社會管理是當前及今后一個時期檢察機關的中心任務。檢察機關加強和創新社會管理,要堅持立足法律監督職能,注意找準切入點和結合點,始終把握“四個必須”的根本要求。
??? 一是必須嚴格依法履職。堅持把執法辦案作為促進社會建設和創新社會管理最根本最直接的手段,嚴格履行憲法法律賦予的各項法律監督職能,依法嚴厲打擊、堅決監督糾正危害社會建設和社會管理、影響社會和諧穩定的違法犯罪行為、訴訟違法行為,最大限度地發揮執法辦案作用,服務以改善民生為重點的社會建設,促進完善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相適應的社會管理體系,解決影響社會和諧穩定的源頭性、根本性、基礎性問題,不斷提高服務水平與實效。
??? 二是必須以監督促管理。堅持以監督促管理,切實把功夫下在監督上。全面加強對訴訟活動的法律監督,監督糾正人民群眾反映強烈的執法不嚴、司法不公問題,維護社會公平正義,促進社會建設和社會管理依法進行。緊緊圍繞特殊人群的管理等社會管理重點難點問題,加強對社區矯正等活動的法律監督。積極參加重點地區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協助加強對非公有制經濟組織、新社會組織的服務管理,積極參與對虛擬社會的建設管理,促進完善社會管理體系。加大對社會管理領域犯罪特點、規律及原因的分析研究力度,注重發現各類犯罪案件背后反映的社會管理漏洞和普遍性、傾向性問題,及時主動地向黨委政府和有關部門提出對策措施和檢察建議,促進社會管理創新。
??? 三是必須強化矛盾化解。牢固樹立“大穩定觀”,充分發揮各項檢察職能在維護和諧穩定方面的作用,堅持把化解矛盾糾紛、維護和諧穩定的要求貫穿于檢察工作全過程,落實到檢察工作的各個環節;既嚴格依法辦案,又努力化解矛盾,積極探索不立案、不批捕、不起訴、不抗訴案件說理等制度,健全檢調對接工作機制,注意辦案方式方法,努力使執法辦案的過程變成化解社會矛盾、促進社會和諧的過程;堅持把檢察工作向化解社會矛盾糾紛方面進行合法的、必要的延伸,“調解”不超越檢察職權,“和解”不超越法律底線,注重分析矛盾糾紛產生的成因和根源,注重運用心理疏導、情感交流等方式,通過法律、經濟等綜合措施,解開當事人“心結”,解決群眾實際困難,修復被破壞的社會關系,充分發揮各項檢察職能在維護和諧穩定方面的作用。
??? 四是必須強化源頭治理。注重發揮預防職務犯罪在促進社會管理中的重大作用,針對執法辦案中發現的管理問題,及時向行業主管部門和發案單位提出檢察建議,從源頭上堵塞管理漏洞,促進提高管理水平。積極參與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和平安創建活動,加強法制宣傳教育,廣泛開展法律監督進社區、進企業、進機關、進學校、進農村活動,從源頭上預防和減少違法犯罪。針對檢察環節容易引起不穩定的因素,更加重視抓好執法理念教育、提高素質能力、自身反腐倡廉建設等工作,確保嚴格、公正、文明、廉潔執法,著力防止因檢察機關自身原因成為引發矛盾的源頭和造成不穩定事件的“燃點”。
(作者系寧津縣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梁志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