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修訂的《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提高了多項交通違法的扣分分值。其中,從明年1月1日起,闖紅燈一次就將被扣除6分,相比以往的罰3分提高了一倍。記者發現,有人從中嗅到“商機”,推出了駕駛證代扣分業務。沈陽市各交通隊門前的賣分“黃牛”也跟著水漲船高,價錢已經由50元至100元每分漲到了100元至200元每分。
(10月21日《東南早報》)
??? 對于交通違法行為,我們是采取雙重處罰:一是罰款;二是扣分。扣分有時比罰款更嚴重,因為一年內扣了12分,就要重新考駕照,那辛苦程度絕非罰款可比。但是,所謂 “道高一尺、魔高一丈” ,交通管理部門提高扣分,有人就在市場上 “買賣分”。這就對交通違法者形成不了震懾力,也就無法遏制交通違法行為,更會對法律的尊嚴造成損害。
??? 難道法律就對此坐視不管嗎?有律師說, “代扣分行為妨礙到行政機關的正常執法,包庇了行政違法人的違法行為,可參照 《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來追究買賣分數雙方駕駛員的責任”。雖然“買賣分”確實妨礙了行政機關的正常執法活動,但是,遍查治安管理處罰法和道路交通安全法,我們并不能找到相應的處罰依據。按照 “法無明文規定不為罪” ,那只能不處罰。也有評論者說, “買賣分”涉嫌刑法中規定的“妨害作證罪” ,事實上,這一罪名是針對發生在刑事訴訟、民事訴訟中采用暴力、威脅、賄買等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他人作偽證的行為,妨礙的是司法機關的正常訴訟活動,因此, “買賣分”也很難稱得上是涉嫌“妨害作證罪”。
??? 倒是浙江省寧波市海曙區人民檢察院曾以涉嫌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罪對一起賣分的當事人提起了刑事訴訟,之所以能用這一罪名提起訴訟,并不是因為他們 “賣分”的行為,而是他們在 “賣分”過程中實施了 “在網上購買了66萬余條寧波地區車主個人信息”的行為。這再次證明,對于 “買賣分”的行為,暫時是無法可依。
??? 但是,有法律漏洞恰恰給我們立法者以用武之地。我建議,立法者應當加強調研,針對這種 “買賣分”的現象制定相關的法律規范,在治安管理處罰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甚至是刑法中都加以規范。比如,對于 “買分”的行為和情節輕微的“賣分”行為,規定為違反治安管理處罰的行為,可以給予罰款、吊銷駕照甚至是治安拘留的處分,對于情節嚴重的 “賣分”行為,則規定為 “非法經營罪” ,給予刑罰處置。
??? 然而,法律規范并不能僅僅針對 “買賣分”現象的本身,而是要透過現象看到其他問題,包括規范交警的行為。比如,增加現場執法力度和加大攝像頭的分辨率,直接發現違法者,以免他們用他人的駕照“買分”。
□楊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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