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為追求高額利潤,一些商家擅自設置種種變相 “最低消費”項目, “最低消費”法律真的允許嗎?下面案例予以分析解答。
案例一:
??? 劉小姐為款待外地來的同學,從網上看到一家酒店正在搞打折促銷活動,凡來就餐的一律八折收費。劉小姐當即與該酒店取得聯系,酒店表示信守承諾。翌日晚上,劉小姐與同學在該酒店就餐后結算時,確認的消費額為673元。可當劉小姐提出按八折數額結賬時,服務員告訴她,本酒店有規定,凡消費額超過1000元時才能享受八折優惠。劉小姐提出,酒店事先沒有告知 “最低消費”規定,自己并不知情。服務員告訴她,本酒店在網上設置了一個“另行告知”,也許你沒注意點擊查看罷了。
分析:
??? 雖然國家未出臺相關法律法規對 “最低消費”進行有效規范,但 “最低消費”限制了顧客自主選擇權。因為這種交易并不是建立在公平、合理、自愿的基礎上,是屬于 “霸王條款”的單方行為。更為嚴重的是,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八條規定:消費者享有知悉其購買、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務的真實情況的權利。而該酒店擅自設 “最低消費”,又未明確告知,直接侵犯了消費者的知情權,有明顯的變相 “強迫消費”之嫌,不僅違反誠實信用原則,更是一種剝奪消費者公平選擇權的違法行為。對此,劉小姐可以理直氣壯地拒絕支付八折以外的收費。
案例二:
??? 4月26日,張女士在某酒店預定了3桌中餐,答謝其丈夫住院期間來看望的親朋好友。為節約開支,張女士自行在超市買了一些酒水帶到酒店,大堂服務員告知張女士,本酒店有規定,顧客自帶酒水的,如果消費額低于 “最低消費”,酒店將收取所帶酒水價款50%的開瓶費,本酒店的最低消費額為2000元。張女士認為, 3桌消費肯定超過2000元。待餐后結算時,張女士共消費3100元。可服務員告訴她,最低消費是每桌2000元,因此,酒店要收取開瓶費650元。酒店的做法對嗎,張女士可否予以拒絕?
分析:
??? 無論酒店事前是否明確告知,也無論以何種 “捆綁”形式,變相謝絕消費者自帶酒水都是一種典型的霸王條款侵權行為。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明確規定了消費者享有自主選擇商品或者服務的權利,有權進行比較、鑒別和挑選,有權自主決定購買或者不購買任何一種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項服務。酒店以 “捆綁”形式限制消費者自帶酒水、收取開瓶費,侵害了消費者選擇權。對于這種違法的霸王條款,消費者拒絕是有法律依據的。
□楊學友